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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在中国开旅行(外国人到中国旅游的证件该如何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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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申请办理入出境签证、居留、旅行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以下手续:

(一)提供有效护照或者能够代替护照使用的证件及其复印件;

(二)填写申请表,交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2张;

(三)回答有关询问;

(四)交验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

1、申请定居(D字)签证,须持有《定居身份确认表》;

2、申请职业(Z宇)签证,须有中El聘雇单位的聘请或者雇用证明,或者被授权单位的邀请函电;

3、申请学习(x字)签证,须有接受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的证明;

4、申请访问、商务、技术、服务、交流(F字)签证,须有被授权单位的邀请函电;

5、申请旅游、探亲(L字)签证,须有旅游部门的接待证明,必要时须提供离开中国后前往国家(地区)的飞机票、车票、船票或亲属邀请函件;

6、申请记者(J-1或J-2)签证,须有新闻主管部门的证明;

7、申请团体签证分离或加签,须提交接待单位和其它有关证明;

8、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出入境证》,须提交护照报失证明或其它相应证明材料;

9、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旅行证》前往陕西省非开放地区,须提交省军区、省外办、省公安厅的同意意见;

10、申请《外国人居留证》或《外国人临时居留证》,须分别提交与定居、就业、学习等事由相关的证明。

(五)交费(此处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旅行证》由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外,其它均在居住地或临时居住地的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

 

中国公民申办因私出国护照须知

 一、领取《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审批表》(简称“申请表”)

公民凭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户籍证明,在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领取“申请表”,民航、铁路系统的在职人员及家属在本系统的公安处、局领取“申请表”,公派留学和军队人员在省公安厅领取“申请表”。

二、填写“申请表”

1、“申请表”须用钢笔或签字笔逐项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严禁弄虚作假;

2、表内填写申请人姓名、出生地及出生口期须与户口簿、身份证相符,不得随意涂改;

3、贴上符合出国(境)证件照片,要求是申请人近期照片;

4、“属第几次申请因私出境”指在公安机关申请出境的次数,未被批准的应在备注栏内说明未被批准的原因;

5、本人简历从上学开始一直到申请出国(境)之日的个人经历;

6、国内外家庭主要成员按实际情况填写,家庭成员在境外的,用中文填写境外地址;

7、“单位意见”栏请根据申请表中的“说明”填写;并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加盖单位公章。

三、递交申请

1、向领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哩部门递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原件;

2、交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户籍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3、提交符合要求的2寸(48mm x 33rmm)照片2张;

4、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

(1)参加旅游团队出国旅游的人员,须提交有出国旅游经营权的旅行社出具的全额旅游费用的发票。

(2)出国学习宗教课程(含前往宗教院校学习)的人员,须提交省级以上宗教事务管理局出具的同意证明。

(3)公派留学人员(含国家公派和单位公派留学人员),须提交填写完整的《公派留学人员申请护照登记表》。

(4)被收养儿童出国定居,须提交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级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领养人的护照或其他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5)由劳务公司办理的出国劳务人员,须提交有外派劳务经营权的劳务公司出具的劳务项目的说明。

(6)以其他事由申请出国的人员,免交境外邀请材料。

5、回答有关询问;

6、交费:首次申请护照200元(其中受理、审批各收30元,制证、签发收140元)补发护照420元(其中受理、审批各收100元,制证、签发收200元,一个签注20元)。

四、领取护照

1、申请人持回执单在省公安厅或所属市(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科接待室领取,也可由同一户口簿上的亲属持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和申请人的回执单领取。

2、护照时须当场核对护照资料页内容及印鉴。

3、持照人必须在护照上签名;

4、在领取证照登记册上登记。

签证问题请问外国人办理中国旅游的签证

首先要明确的行程目的。是探亲访友、上学、工作还是旅游。不同的目的申请不同类别的签证。

具体申办的流程和要求参考下文:

对来中国旅游、探亲或者因其他私人事务入境的外国人应当申请L签证。

一、外国人申请L签证,须回答有关询问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包括外交、公务(官员、特别)、因公普通、普通护照等证件;

(二)填写《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交一张近期二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三)与申请签证有关的证明材料。

除第一款规定所需提供的申请材料之外,外国人申领L签证还需根据不同事由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

二、来华旅游者

(一)申请个人签证,须提供接待单位公函;无接待单位的,须提供能够保证在华生活费用的经济证明(现钞、旅行支票、汇票单据、现金卡等,每天按100美元计算)。

可以获得有效期1个月以内的零次、一次签证,最多可以申请两次。

(二)旅游团不得申请团体签证,对有不可抗力原因的,须提供接待单位公函。

可以获得与实际情况相应有效期限的零次团体签证,只能申请一次。

(三)申请团体签证分离,须提供接待单位公函。

分离人员可以获得有效期1个月以内的零次签证。

(四)丢失团体签证申请补发,须提供接待单位公函和本次入境的团体签证复印件。

可以获得与原签证停留期限相同的零次签证。

三、来华探亲者

(一)中国公民和在中国具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的外籍配偶、父母及未满18周岁子女申请签证,外籍配偶须提供婚姻证明;外籍父母须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外籍子女须提供出生证明或者亲属关系证明。探望华侨和港澳台居民须提供6个月以上的常住证明。境外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须经我国驻外使馆或者领馆认证。

1、探望中国内地居民,还须提供亲属本地常住户籍证明或者实际居住地的相关证明及居民身份证;

2、探望华侨,还须提供亲属的中国护照及国外定居证明;

3、探望港澳居民,还须提供亲属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4、探望台湾居民,还须提供亲属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5、探望在中国具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还须提供亲属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二)外国留学生的外籍配偶、未满18周岁子女,未满18周岁的外国留学生的父母或者境外监护人申请签证,须提供留学生就读院校公函及留学生护照或者居留许可。外籍配偶还须提供婚姻证明;外籍子女还须提供亲属关系证明;监护人还须提供留学生父母的委托书。境外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须经我国驻外使馆或者领馆认证。

(三)年满60周岁在境外无直系亲属,投靠境内直系亲属的外国人申请签证,须提供被投靠中国公民的常住户籍证明或者外国人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以及投靠人境外无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经公证的投靠人经济来源证明或者被投靠人经济担保证明、经公证的投靠人或者被投靠人的房屋租赁或者产权证明。境外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须经我国驻外使馆或者领馆认证。

(四)年满60周岁在华购置房产的外籍华人及其配偶和未满18周岁子女申请签证,须提供房产证明、经济来源证明(汇票、存折、现金卡等)或者经国内公证机关公证的经济担保书或者经济自保书。外籍配偶还须提供婚姻证明;外籍子女还须提供出生证明或者亲属关系证明。境外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须经我国驻外使馆或者领馆认证。

(五)外籍华人、华侨在中国寄养的未满18周岁的外籍子女申请签证,须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人的出生证明,外籍父母的护照复印件,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中国人的,还须提供在境外定居证明复印件;

2、申请人父母的委托书,委托书须注明委托抚养或监护人、寄养年限等内容;

3、抚养人或者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书面保证。书面保证须注明接受被寄养儿童父母委托,承担抚养与监护责任,保证被寄养者按期离境等内容;

4、境外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须经我国驻外使馆或者领馆认证。

上述第1至第5项人员可以获得有效期6个月或者1年的零次、一次、二次或者多次入境有效签证,申请次数不限。对第2项人员,签证有效期不得超过留学生的签证或者居留许可的有效期限。

(六)其他探亲者

1、探望中国内地居民,须提供亲属的本地常住户籍证明或者实际居住地的相关证明及居民身份证;

2、探望华侨,须提供亲属的中国护照及国外定居证明;

3、探望港澳居民,须提供亲属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4、探望台湾居民,须提供亲属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5、探望常住外国人,须提供亲属的居留许可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6、探望华侨和港澳台居民还须提供华侨或者港澳台居民6个月以上的常住证明。境外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须经我国驻外使馆或者领馆认证。

可以获得有效期6个月以内的零次或者一次入境有效签证,最多申请两次。

四、其他人员

(一)来华看病者申请签证,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二)因其他私人事务申请签证,须提供相关证明。

可以获得有效期3个月以内的零次或者一次签证,只能申请一次。

(一)根据双边协议,部分国家公民持相应护照前来中国,免办签证,但自入境之日起在华停留不得超过30天。如需延长停留时间,应尽快向有关部门申请。浏览《中外互免签证协议一览表》(中文);浏览英文版,请点击这里。

(二)持普通护照的下列3个国家公民前来中国大陆旅游、经商、探亲访友或过境不超过15天者,可免办签证从中国对外国人开放口岸入境:新加坡、文莱、日本。但上述国家的下列人员需事先办妥签证:

(1)持普通护照但来华旅游、经商、探亲访友预计停留期限将超过15天者;

(2)持普通护照来华学习、工作、定居、采访者;

(3)持外交、公务护照者。

(三)自2000年11月15日起,持与我建交国家的普通护照到香港、澳门旅游的外国人,经在香港、澳门注册的旅游公司组团进入广东珠江三角洲地区(指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江门、肇庆、惠州、汕头市所辖行政区)旅游,且停留不超过6日可免办签证。

(四)外国人持联程机票并已定妥联程座位搭乘国际航班从中国直接过境,且在过境城市停留不超过24小时、不出机场的,可免办签证。

(五)下列20个国家的公民,无论持何种护照,过境上海48小时可免办签证:韩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德国、法国、奥地利、瑞典、丹麦、挪威、芬兰、冰岛、荷兰、比利时、卢森堡、西班牙、葡萄牙、希腊、意大利等申根协议国。

(六)下列19个国家持普通护照公民,经国家旅游局批准在海南注册的国际旅行社组团到海南省旅游,停留不超过15日可免办签证:马来西亚、泰国、韩国、菲律宾、印度尼西亚、德国、英国、法国、奥地利、意大利、俄罗斯、瑞士、瑞典、西班牙、荷兰、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

(七)除上述情况以外,所有其他外国人入境中国大陆,均须事先办妥签证。

中国公民(含港澳台同胞)前来祖国大陆,无需申请签证,但应申请护照或相应的旅行证件。请点击这里,了解护照、旅行证须知。

根据国际法原则,任何一个主权国家,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允许外国人入出其国境,有权依照本国法律发给签证、拒发签证或者对已经签发的签证宣布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