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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高新区:稳妥处理“执行不能” 竭力防控矛盾激化

   执行不能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件被执行人完全丧失履行能力,经核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客观上不具备执行条件,即使法院穷尽一切执行措施也无法实际执行到位的案件。官司打赢了却拿不到钱,申请人的权益无法实现,打了法律“白条”。这类案件的申请人普遍认为是法院“执行不力”,由此诱发涉法涉诉上访案件并不少见。...
 

  执行不能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件被执行人完全丧失履行能力,经核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客观上不具备执行条件,即使法院穷尽一切执行措施也无法实际执行到位的案件。官司打赢了却拿不到钱,申请人的权益无法实现,打了法律“白条”。这类案件的申请人普遍认为是法院“执行不力”,由此诱发涉法涉诉上访案件并不少见。

  近年来,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人民法院稳妥处理“执行不能”,竭力防控矛盾激化,收到了明显司法效果。

  积极查控

  执行案件受理立案后,执行法官第一时间通过现有执行措施尽可能查找被申请人房屋、车辆、存款、住房公积金、股权股票、支付宝、微信等财产线索,穷尽一切执行措施,并登记记录在案。

  分类处理

  对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对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对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对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依法予以终结执行。

  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已经履行完法律规定的程序,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并审查核实批准,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宣传疏导

  对穷尽执行措施,无法查控到财产线索的案件,执行法官主动向申请人讲明采取了哪些法律手段,释明相关法律规定,讲清楚“执行不能”与“执行不力”之间的区别,最大限度地取得被申请人的理解和支持。

  司法救助

  在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法院穷尽所有执行措施后,发现被执行人确实没有执行能力,而申请执行人经济条件极其困难不足以维持日常生活,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给予一定经济救助以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

  有这样一个案例,2017年起,申请人方某受被执行人吴某某雇佣从事绵阳某机械管理所数据统计、政策宣传等文秘工作。2018年10月15日12时30分左右,被执行人吴某某驾驶车辆搭乘申请人方某从温州商贸广场出发,前往高新区金域丽江小区附近就餐。被执行人吴某某驾车到达目的地停车后,申请人方某下车行走了两步后突然摔倒在地导致头部受伤。经鉴定,申请人方某脑软化灶形成伴有神经系统症状为十级残,外伤性癫痫为六级伤残。经法院判决吴某某和绵阳市某工程机械安全协会赔偿方某人民币420029元。

  判决生效后,方某向绵阳高新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件受理后,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吴某某和绵阳市某工程机械安全协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吴某某和绵阳市某工程机械安全协会履行义务。法院对被执行人吴某某和绵阳市某工程机械安全协会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吴某某和绵阳市某工程机械安全协会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互联网资金及不动产、股票、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住房公积金等财产信息。鉴于该案被执行人吴某某和绵阳市某工程机械安全协会的实际情况,绵阳高新区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申请人方某现生活不能自理,无法工作,也无收入来源,需由其父母照顾生活,家中经济状况较差,且后续治疗还将产生较高的医疗费用,最终绵阳高新区人民法院决定对其进行司法救助人民币20000元,并另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报告,申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进行联合司法救助。通过上述方式,法院执行工作得到了方某的充分理解,最终使这一案件得到了妥善处理,取得了良好的司法效果。

  据不完全统计,近两年来,绵阳高新区人民法院通过上述方式,稳妥处理“执行不能”,竭力防控矛盾激化,因“执行不能”而诱发的涉法涉诉案件占执行受案总数不到1%,收到了明显司法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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