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身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活幸福。为进一步发展全民健身事业,加快体育强国建设进程,国务院在2011年颁布了《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计划》提出,到2015年我们要形成比较健全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而发展迅速的社区体育在全民健身活动中担当着重要角色。在此之前,学者已经对我国的社区体育公共设施管理情况进行了详细的调查研究,结果表明,目前我国的社区体育公共设施管理在设施配备、资金、制度、人才和内部协调诸多方面都存在严重问题,具体表现为设施种类单一和数量不足,经费缺乏以及法律保障机制薄弱,等等。这极大地限制了社区居民的日常体育健身活动,严重阻碍了《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基本任务的实现。为此,本文将服务外包理论引入到社区体育公共设施管理研究之中,以期推进我国社区体育公共设施管理的服务外包研究进程。
2社区体育公共设施管理服务外包理论相关概念梳理
2.1社区体育公共设施管理概念
“社区”一词是在20世纪30年代初,先生在翻译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的一本著作《CommunityandSociety》时,从英文单词“Community”翻译过来的,后来被许多学者开始引用,并逐渐流传下来。它最初源于拉丁语,其意思是指共同的东西与亲密的伙伴,后经德国的社会学家滕尼斯开始应用到社会学的研究中。至今关于“社区”的概念存在诸多版本,每种版本的侧重点也各不相同,如:《辞海》中将“社区”解释为“在一定地域内由相互关联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强调“社区”的地域性;郑杭生〔1〕则认为社区就是区域性的社会,是进行一定的社会活动,具有某种互动关系和共同文化维系力的人类群体及其活动区域,其强调社区的区域性、社会性和文化性。除此之外,学者也分别从不同角度对“社区”进行了定义,虽然他们的侧重点各不相同,文化背景也不一样,但综合而言,本文认为“社区”应包含如下特征:一、有一定的地域空间和聚居人群;二、有一定的生活服务设施;三、居民群具有特定的文化背景和生活方式;四、居民群之间发生种种社会关系。一般来说,我国目前所称的社区,在城市一般指街道,农村则指乡、镇或自然村。
目前学术界关于“体育设施”的概念已经达成共识,正如《现代汉语词典》所言,“体育设施”是指用于体育竞赛、训练、教学和群众健身并满足其使用要求的场地、建筑物和相关固定附属设备。但关于“体育设施”的最终隶属问题还存在很大的争议,形成了“公共体育设施说”和“体育公共设施说”两大派别。但本文认为,不管是“公共体育设施”,还是“体育公共设施”,其都是“公共设施”的下位概念,其争论的焦点在于其最终应该归属于“公共问题”还是“体育问题”。进一步而言,“公共”一词是对“体育设施”的修饰,对其只起到限定作用,而“体育”才是对“公共设施”的具体和延伸,应占据“核心”地位,因此,笔者更倾向于“体育公共设施”这一学说。结合本研究的特点,,笔者认为“体育公共设施”具体是指国家、政府、企业、公益性组织通过多渠道投资兴建的,用于普通社会群众健身并满足其使用要求的社区体育公共运动场地、体育公共运动场馆、体育公共运动器械和相关固定附属设备和服务。
“管理活动”自古已有,但长久以来学术界对“管理”概念内涵的界定仍未取得共识和统一。而我们通过综合这些概念定义发现,“过程活动说”普遍受到诸多学者的赏识和认可。“过程活动说”认为“管理”是指一定组织中的管理者、领导者,通过计划、组织、协调、控制等各种有效方法和手段,使内部成员和组织一块实现既定目标的过程。从这一概念中我们不难发现,“管理”内涵一般包括以下几个重要特点:第一,目标是管理活动的出发点和最终归宿;第二,管理的“载体”是“组织”,管理总是存在于组织之中,是对组织的管理;第三,管理的对象和内容是组织内部资源。资源具体包括人、财、物、时间、信息等类型;第四,管理活动具有系统性和完整性,即管理本身就是一个完整、科学的体系。因此,我们认为“管理”是指一定组织通过计划、组织、协调、控制等各种有效方法和手段,对组织内各个要素进行不断的调节,继而最终实现既定目标的活动过程。
就此,依据以上对“社区”“体育公共设施”“管理”三个概念的理解,本文认为“社区体育公共设施管理”并不是三个词汇的简单组合,而是在融合基础上的丰富和发展,拥有更明确的内容结构和更明显的功能价值,并具有鲜明的特征:一、管理的主体是政府或其他非营利性组织;二、管理的对象是由国家、政府、企业和公益性组织等共同投资兴建的运动场地、运动场馆、运动器械和相关固定附属设备;三、管理的范围是具有共同生活习惯或价值观念的社会群体;四、管理的目的是满足社区居民的体育健身需求。上述特征是在原来概念基础上的丰富与发展。
2.2服务外包概念
“外包”一词最初由美国管理学者加里·哈梅尔(GaryHamel)和C·K·普拉哈尔德(C.K.Prahalad)于1990年在《企业核心竞争力》一文中首先提出。作为一种运营模式,作为外包的一种组织形式,服务外包的转移对象主要是指投入的服务性活动。最早,英国学者查尔斯·盖伊和詹姆斯·艾辛格在《企业外包模式》中认为,服务外包就是依据服务协议,将某项服务的持续管理责任转给第三者执行,以此来提高效率、降低运作成本的一种经济活动和经营方式。而随着经济的快速全球化发展、产业结构非实物化及现代服务业的迅速崛起,“服务外包”的内涵也得到诸多研究领域、诸多专家学者的青睐,虽然现阶段学术界对“服务外包”的概念内涵仍莫衷一是,没有取得一致性认识,但是诸多学者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从各自角度进行了探讨分析,提出了许多具有建设性和借鉴性意义的观点。并且经过综合分析发现,这些概念在本质功能上均趋于一致化,即服务外包就是指企业为了将有限资源专注于其核心竞争力,以信息技术为依托,将非核心的服务生产业以商业形式发包给企业以外的专业服务机构,从而达到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提升企业对市场环境迅速应变能力并优化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一种服务模式或管理模式。
3社区体育公共设施管理服务外包研究相关理论基础
3.1体育公共产品理论
“体育公共产品”是“公共产品”的下位概念,其包含“公共产品”所具有的所有属性,同时也适用“公共产品”的分类标准。“公共产品”按照形态分类时,可以分为物质型公共产品和服务型公共产品,那么“体育公共产品”即可相应地分为物质型体育公共产品和服务型体育公共产品,也就是我们常言的有形体育公共产品和无形体育公共产品。在体育领域中,有形的体育公共产品是多种多样的,本文所研究的社区体育公共设施就是其中的典型,它已经随着社区体育的发展逐渐受到人们的关注,并形成了相应的管理机制。就目前国内发展而言,关于社区体育公共设施的管理主要集中于设施配置、工作人员责任、基础经费使用、维修网络建设和健身宣传等几个方面,从客观角度来看,其管理机制的选择与公共产品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密切相关,这是社区体育公共设施管理中应该遵循的基本特征,也是社区体育公共设施管理模式创新的关键所在。
3.2服务外包理论
服务外包过程是一个资源优化配置的过程,它能够将很多资源进行重组,同时创造出令人意想不到的绩效。它自身具有很多属性:首先,服务外包是由发包方将自身业务中非核心的业务交由第三方来完成。这种工作内容的转移是通过合同的方式达成的,并需要支付一定的外包费用,但相比整体的工作绩效而言,其可以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其次,服务外包与信息技术密切相关,并利用其作为服务提供的手段。信息技术发展得越来越快,其身上所表现出来的巨大能量已经辐射各行各业,成为不可或缺的重要载体,在服务外包行业内也是如此。第三,服务外包有利于发包方提高效率、降低生产成本和获得竞争优势。由于发包方将自身非核心的业务全部进行转移,因而就有更多的时间、精力和资源专注于其核心竞争力,从而大大提高其工作效率,增强自身的竞争优势。第四,服务外包是一种整合与利用外部优秀的专业化资源的经济活动和经营方式。承包商大都具有比发包商更优秀的专业化资源,他们能够更好地帮助发包商有针对性地解决相关问题,同时只需花费少量的费用,这与他们节省出来的资源、精力和时间相比较,是一种巨大的优势。
4国内外社区体育公共设施服务外包相关研究
目前国外关于服务外包模式的社区体育公共设施管理研究较少,但关于社区体育公共设施管理方面的研究较多,涉及内容也非常广泛。
4.1国外社区体育公共设施管理相关研究
诸多学者对德国、美国、英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多个发达国家的社区体育公共设施管理进行了相关的研究,研究视角集中于社区体育设施的配置、规划、开放程度、人才培养、法律法规建设几个方面。在设施配置方面,主要对设施的种类和数量进行了统计分析,结果表明,大部分发达国家都具有较为完备的社区体育公共设施,这与他们有力的国家财政支持有关。在设施规划方面,主要对设施的建设与民众意愿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研究,指出国外发达国家在社区体育设施规划过程中,注重居民的意愿,富有较强的人性化特点。在体育设施开放程度方面,主要对社区体育公共设施的使用费用进行了探讨,指出发达国家的大部分体育公共设施都供居民免费使用,只有少数维护成本较高的体育设施收取少量的费用。在人才培养方面,主要对社区内管理人才的培养问题进行了研究,涉及体育设施的维护人才培养、社区体育指导员的培养等。在法律法规方面,主要对政策的完善程度进行了探讨,并指出建立完善的社区体育公共设施管理政策有利于提高社区体育公共设施的管理水平。国外发达国家的社区体育公共设施管理水平普遍较高,这与其经济发展水平和国家体育资金分配密切相关。
4.2国内社区体育公共设施管理相关研究
目前,我国关于社区体育公共设施管理的研究主要集中于设施配置、设施规划、设施维护、设施开放、相关法律执行以及相关资源共享等方面。杜建辉、张启明(2005)〔28〕,苏艳(2011)〔29〕等学者对社区体育设施配置方面进行了研究,指出体育设施种类单一和数量不足是一个具有普遍性和人们所共知的事实,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矛盾会越加突显。庄永达〔2〕,赵春珍〔3〕等学者对设施规划方面进行了研究,认为社区建设有早晚之分,发展有先后之别,就此造成现阶段新老社区之间设施规划水平的差异,从总体上而言,新社区的规划水平要远好于老社区,但也同样存在不同程度的科学性缺失问题。何建伟〔4〕等学者对体育设施的维护状况进行了研究,指出缺乏体育设施维护人员是现阶段我国社区普遍存在的问题,在设施破损而无人维护的情况下继续对其使用,不仅会缩减设施的使用寿命,而且还有可能威胁到使用者的人身安全。学者对设施开放度进行了研究,发现在一些设施资源较好的社区,管理者为了降低维护成本,延长设施使用寿命,采取限制使用或付费使用的方法进行管理,从某种意义上而言,这降低了设施的使用成本,节省了维护费用,但却是以降低人们的健身热情为代价的。卢耿华〔5〕等学者从法律执行角度进行了研究,指出我国已经颁布了多部法律来保障社区体育公共设施的供给,但在执法过程中却没有得到很好的体现,这与部分法律内容的笼统和管理者法律意识的淡薄是密切相关的。李骁天〔6〕等学者对资源共享方面进行了研究,提出应该充分整合学校、企业等多方面的优秀资源,将之与社区共享,从而改善社区体育设施资源不足的现状。
4.3国内外研究现状综合评价与分析
通过以上对国内外社区体育公共设施管理相关研究的整理与分析,我们可以得知,国外发达国家的社区体育公共设施管理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管理机制,在社区体育公共设施的配置、规划、开放程度、人才培养、法律法规等方面都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组织形式;而国内社区体育公共设施的发展还处于较低水平,管理机制还不成熟,各方面建设还需进一步完善。
虽然国内外由于体育文化背景和政策环境的不同造成了社区体育公共设施管理效果上的差异,在管理方式上也未形成系统、成熟的服务外包管理机制,但各国已经开始将研究视角转移到服务外包领域,这对于进一步丰富社区体育公共设施管理模式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还需在今后的研究中进一步地分析和探讨。
5小结
社区体育公共设施是社区居民进行体育健身活动的重要媒介,也是人们提高身体健康水平的重要依托。但目前在体育设施管理中出现的设施配置低、维护差、开放程度小等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人们的日常体育健身活动,不利于全民健身目标的实现。要想调节供需矛盾,实现体育公共设施建设满足社会公众的体育需求,关键是要改变管理思路,提高管理水平和层次。因此,本文以服务外包模式的社区体育公共设施管理为根本出发点,对社区体育公共设施管理和服务外包的相关概念进行了梳理,分析了与其相关的基础理论,探讨了国内外相关的研究现状,以期为社区体育公共设施的管理机制提供一些新的思路与方法,促进社区体育公共设施管理质量的提高。
参考文献
〔1〕郑杭生.社会学概论新修〔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272-275.
〔2〕庄永达,陆亨伯,郑建岳.浙江省城市社区体育设施配套建设调研关〔J〕.浙江体育科学,2005.27(1):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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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何建伟,李建生,曾琳叶,赵广高.莆田市城区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现状与对策研究〔J〕.运动,2010,(3):131-138.
〔5〕卢耿华,张黎,谢英,等.西安市社区体育设施服务体系构建研究〔J〕.西安体育学院学报,2009,(6):690-694.
〔6〕李骁天,王凯珍,李璟圆.我国城市社区与学校体育设施共享理论构建研究〔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09,32(4):83-98.
(责任编辑:阎彬)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公共配套设施的管理,科学、合理、有效地利用公共资源,确保公共资产不流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消防法》、《人民防空法》、《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配套设施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含主次干道、后街背巷、居民小区)的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农贸市场、人防、消防、停车场、社区服务用房、幼儿园、市民活动场所、广场、游园、公共场地,以及市政、绿化、给排水、燃气、公交、照明、桥涵、电力、有线电视、通讯等公共配套设施。
第三条城市公共配套设施由区人民政府实行统一管理。区城管办、城建办、住建局、城管局、规划分局、国土分局、公安分局(消防)、教育局、工商局、商务局、卫生局、药监局、人防办等单位和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结合本办法规定具体负责做好城市公共配套设施管理工作。区城市公共配套设施规划、建设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共配套设施管理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牵头、监督城市公共配套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区公共配套设施管理办公室应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城市公共配套设施规划、建设与管理工作联席会(无特殊情况每月召开一次),讨论、研究、审核城市公共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工作情况,协调会办相关问题。牵头组织对房地产、商业项目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的竣工验收,跟踪督查公共配套设施的启用与管理情况。每月形成督查通报,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城市长效管理工作考核。
第二章城市公共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与管理
第五条城区旧城改造,新建居民小区,开发新区和新建、扩建城市道路等工程建设时,应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农贸市场、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环境卫生工作用房、人防、消防、停车场、社区服务用房、市民广场、游园、公共场地等城市大型公共配套设施。
(一)区规划部门应对竣工核实前的城市公共配套设施规划建设项目跟踪监督,不得随意变更、调整和删除城市公共配套设施规划建设项目,特殊情况需报区政府批准。
(二)区国土、规划部门对城市公共配套设施项目应在建设用地许可、规划建设用地许可及相关资料中标明用途;建设单位在新建道路和楼盘时应在模型或施工图中标明具置,并对外公示。
(三)区公共设施管理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已建成的城市公共配套设施项目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应当限期改正后投入使用。验收合格的,移交相关部门管理。
(四)区国土、住建部门在城市公共配套设施产权登记发证中,应按规划用途标注,未经批准不得出售、转让,不得改变使用性质,禁止分割出售。
(五)城市公共配套设施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不得改变农贸市场、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环境卫生工作用房、人防工程、停车场、社区服务用房、幼儿园、市民广场和游园(含附属设施)等大型城市公共配套设施使用性质,不得分割出售。
(六)区城管部门应对竣工验收后的城市公共配套设施和公共场地进行跟踪监督管理,严禁擅自改变规划建设用途;严禁擅自改建、扩建、迁移、拆毁、开挖建筑底层地面;严禁在公共场地搭建筑物、构筑物;未经批准不得占用道路、广场、游园、绿化等公共场地从事经营和促销活动。
(七)区工商、卫生、药监等部门和乡镇在审查和登记经营场所与经营范围时,发现擅自改变公共配套设施用房用途的,不得出具相关证明和核发相关证照。
(八)区消防部门应加强对城市和居民小区消防设施及安全通道的跟踪监督管理,严禁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严禁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行为。
第三章环卫设施的管理
第六条已建成并验收合格的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环境卫生工作用房等环境卫生设施(含安置小区、开发小区)无偿移交给区城管局或乡镇管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移动或者停用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确需拆除、移动或停用的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环境卫生工作用房的,须报批准机关同意。拆除的,应按方便使用和不低于原有标准、规模的原则先建后拆。
第四章农贸市场的管理
第八条新建的农贸市场用房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不论产权性质,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经营,不得分割出售。经营者必须按照国家《农贸市场管理技术规范》要求建设市场内部设施,划行归市,建立健全市场规章制度,规范经营。
第九条安置小区和区政府投资建设的农贸市场,建成后由市楚城公共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接收或回购管理。
第十条开发小区或社会投资独立新建的农贸市场,无论是自主经营、整体出售,还是出租经营,必须报经区公共配套设施管理办公室审核,符合条件的由相关部门发证经营。
第十一条区工商局、商务局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的指导、监督,严格执行《市农贸市场建设规范》,严禁违规经营、无证经营,严禁在农贸市场周边300米范围内设置与农贸市场经营类同的农副产品经销网点。
第十二条区城管局应加强对农贸市场市容环卫责任区的监督管理,严禁占用道路和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占道经营;农贸市场的权属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管理,严禁场外经营。
第五章社区和物管用房的管理
第十三条规划建设的居民小区社区用房产权归乡镇人民政府所有;物管用房归全体业主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出售、改变用途,不得出租从事非小区居民活动。
第六章幼儿园的管理
第十四条区教育局应对新建居民小区幼儿园进行核查,并提出使用意见。规划建设的居民小区幼儿园,无论产权归谁所有,均不得改变幼儿教育用途。
第七章人防工程的管理
第十五条人防部门应加强人防工程的监督管理,及时做好产权界定,需要开发利用的,应履行审批及使用权变更备案手续,人防工程平时作为停车位使用,但不得影响防空效能;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影响人防工程的使用和防护能力的作业,不得向人防工程内排放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不得在人防工程内生产、储存危险品。
第十六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防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防工程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章停车场的管理
第十七条公安交巡警部门应当加强城市道路、商业街区和居民小区专用停车场的监督管理,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第九章其他公共配套设施的管理
第十八条城区的道路、景区、河道、绿化、给排水、燃气、公交、交通标识、照明、桥涵、电力、数字电视、通讯等公用设施,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权属单位或主管部门定期维护、保养或更换,确保设施完好,干净整洁。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和擅自占用、挖掘、拆毁。
第十九条居民小区的道路、广场、绿化、游园、给排水、路灯、监控、消防等公共配套设施由物业服务公司负责管理和维护,主管部门应敦促物业服务公司管理维护好小区公共配套设施;居民小区的燃气、通讯、数字电视、二次供水设备及其运行费用由经营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第十章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规划、国土、住建、城管、公安、工商、商务、卫生、药监、消防、教育、人防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第二十一条对强占、故意毁损、破坏公共配套设施,以及妨碍本办法实施的行为人,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二条相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城市公共配套设施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键词: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程序管理措施
Abstract: this paper mainly introduces the municipal infrastructure construction process management, including engineering bidding, construction preparation before, construction stage management, engineering of the completion acceptance and hand over, project summary and related issues.
Keywords: municipal infrastructure construction program management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 TU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引言: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程序复杂、配套的建设项目繁多,施工难度较大。尤其一些项目因为参建单位较多时,多家施工单位交叉作业,施工队伍素质又参差不齐,常有违反规范要求的现象出现。因此有必要加强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管理。
1.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程序
1.1工程的招投标管理
1.1.1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劳务分包采用招标方式的,参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执行。
1.1.2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施工招标的投标人是响应施工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施工企业。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施工企业资质,并在工程业绩、技术能力、项目经理资格条件、财务状况等方面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招标文件允许投标人提供备选标的,投标人可以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替代方案,并做出相应报价作备选标。
1.1.3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1.2对监理单位的准备工作
1.2.1对已中标的监理单位的工作前审查包括监理规划、监理工作实施细则、监理程序等。
1.2.2开工前的设计交底是业主主持的。由设计部门对工程的技术要点、难点及施工注意事项进行说明,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也可以提出工程中的技术问题,而且通过交底会可以使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与设计部门之间建立直接的联系。
1.2.3为了能按期保质的完成工程,必须在施工前进行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的论证。业主单位应协助监理单位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
1.2.4施工单位应向业主单位提交开工报告。报告被批复后方能进行施工。业主在批复施工单位的开工报告前,应组织人员对施工单位进行最后的检查,检查施工单位的人员、机械设备及相关技术储备情况,检查施工单位对文明施工及安全生产的落实情况。检查后确认已具备开工条件的批准开工报告,允许开工。
1.3施工阶段的管理
施工阶段的管理是整个施工管理中的重中之重,最关键的管理阶段,它包含了较多的管理内容:
1.3.1造价管理
实施阶段的工程造价管理主要包括三个环节:招标管理、施工管理和结算管理,在这一阶段,笔者认为主要应做好以下几点:
(1)规范招投标活动,积极推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工程项目招投标是项目实施阶段的第一道工序,是确定工程合同造价、择优选取施工单位的关键阶段,因此非常重要。
(2)认真、严格地对待现场签证。现行的市政工程项目一般都实行监理负责制。作为进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在熟练掌握现场施工和管理的同时,应熟悉工程造价知识,对由施工单位填写的签证,一定要认真核实后方能签字盖章,对不应该签证的项目不应盲目签证,对施工单位在签证上巧立名目,弄虚作假,以少报多,蒙哄欺骗,遇到问题不及时办理签证,结算时搞突击,互相扯皮的现象应严格审查。
(3)加强设计变更的审查。设计变更是实施阶段影响工程造价的又一个重要因素。设计变更应尽量提前,变更发生得越早则损失越小。
(4)把好结算审查关。目前我市工程项目结算大多仍采用定额计价,因此在结算时应重点做好工程量和定额套用的审查。结算的工程量应以招标文件和承包合同中的工程量为依据,考虑变更工程量,特别是要考虑对施工签证单的符合性和合理性进行详细的审查。审查时要熟悉图纸、掌握工程量计算规则,并对整个工程的设计和施工有系统的认识。定额的套用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工作。
1.3.2质量管理
(1)由于工程中有较多的隐蔽工程,很多潜在的质量问题在投入使用的初期不容易暴露,易为管理人员忽视。工程质量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但不言而喻人在市政工程施工质量管理中是占决定性的因素。
(2)工程施工项目的质量管理要时刻牢记以人为本,要以保障居民的人生财产安全为目标要求,要以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的素质极其质量意识为前提紧抓工程质量。必须要做好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稳定性工作,在施工过程中,要明确质量目标,进行科学管理、规范化施工,同时实行竞争、激励、奖惩并存、共同作用的有效机制,这样达到保证工程质量的目的。
(3)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管理必须严格按照预定的计划和技术标准实施。
(4)工程建设原材料、设备的质量管理。市政工程建设所用的原材料、设备是形成建设工程实体的直接与间接因素,同时也是保障工程质量的基本要素。究其源头也是人的问题。
(5)工程施工工序的质量管理。质量管理中最基本的内容对工程的工序质量的控制,目的就是要发现偏差和分析影响质量的制约因素, 并消除, 使其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确保质量。要把握好工序质量, 就要对每道工序都严格执行检查制度,使每一道工序都在合理的控制之下进行。
1.3.3进度管理
进度管理主要指计划管理。业主单位要定期和不定期的召开会议,解决或协调影响工程进展的问题。跟踪检查施工单位的人、材、机是否按计划进场。如遇问题,及时调整施工方案。定期进度表,并督促施工单位。
1.3.4文明施工及安全管理
认真组织落实《文明施工管理办法》,把工作落到实处。定期检查施工现场的围挡、扬尘、材料堆放、残土外运等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
1.3.5竣工验收及移交工作
(1)竣工验收及移交工作是十分重要的,竣工验收是对一项工程的系统检验,是对工程质量的综合评定。验收主要是对工程的外观、实测实量、内业文件的检验。市工程验收工作应当做到公正、公平和科学。工程验收还包括对工程规模的验收,验证工程建设规模是否与设计的规模吻合。
(2)市政道路工程的验收由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对建设项目的质量进行验收及评定,并由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是对市政道路工程质量进行最后确认,验证施工技术是否符合规定的技术标准、能否交付使用所把的最后一道关。工程总结报告工程总结报告应由业主完成。
以上是从工程的招投标到工程的造价,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安全管理,竣工验收及移交等程序进行了探讨和说明,是市政工程施工管理的主要内容,在整个工程的施工管理中,我认为还存在着一些带有普遍性的问题。
2.管理中的问题和措施
2.1施工监理力度不够、职权受限,不能充分发挥监理作用
2.1.1监理不仅仅是对现场施工质量的监理,还应对工程的进度计划、人员设备配备情况、工程款的拨付进度等进行监理,这是监理单位的职责所在。
2.1.2市政工程的质量监理是一项难度大、项目多、任务重的监理工作,因为市政工程是综合性工程,既有道桥工程专业知识又有给排水专业知识还有园林、煤气管道、热力管道等工程,因此监理公司要对市政监理人员进行特殊培训,使其一人多能,胜任本职工作,为公司增加技术实力,还要有适应市政工程质量监理的仪器设备。
2.1.3监理公司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制定严格的质检标准和检查方法,本着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原则,为建设单位把好质量关,建立奖惩制度,本着优者上,劣者下的原则进行运作,并且监理工程师要及时把建设单位建立完善的质量信息反馈系统。
2.2解决问题要彻底,遗留问题处理要及时
市政工程往往是多个专业的统一体,如道路工程不仅仅是修路,它还包括各种管网工程、交通工程以及街路两侧的衔接及亮化等,要力争各项工程的同步实施,尽量减少重复工作。
2.3建立健全施工许可证制度
建筑法规定,投资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必须有施工许可证方能开工。
2.4重视工程移交工作
目前,很多城市都存在着竣工工程移交滞后现象,导致城市基础设施管理上的遗漏。当然,致使移交滞后的原因很多,例如资金结算问题、施工质量问题等,都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3.结语
[论文摘要]现时代的公共管理是政府与公民社会对社会公共事务的合作管理。公民社会具有管理主体与管理对象的双重身份,并以其这种双重身份在公共管理的过程中扮演着政治民主的捍卫者、经济发展的促进者、公共服务的提升者、公共价值的维护者、社会稳定的支持者的多种重要角色。这种政府与公民社会合作模式下的公共管理是由多元的公共管理主体组成的公共行动体系,多元化的管理主体之间存在着极力依赖和互动的伙伴关系,其责任边界具有相当的模糊性。这种基于伙伴关系多元管理主体参与的公共管理是一种自主自治的网络管理,在这种公共管理网络中政府扮演着“元治理”的角色。
一、从行政管理、公共行政到公共管理
行政管理、公共行政、公共管理,都是指对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活动,尽管这三种称谓有着大致相同的指涉对象,但是它们之间却有着彼此理念的不同。如果我们从对社会公共事务管理模式的角度去看,随着时代的发展,行政管’理、公共行政、公共管理它们依次铺就了管理模式由统治、到治理的演进之路。在公私没有区分、国家体系内部缺乏合理分工的专制社会时代,行政就是政治的落实,其功能是依靠暴力和强制负责国家政务的推行,以维护统治者的利益;公共行政出现在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相分离、行政与政治相分离的现代社会,其功能是按照代议制民主体制、非人格的法律体系、官僚制组织原则以及职业化的文官制度统揽社会公共事务,以实现统治者的统治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共管理则出现在公民社会自治能力与要求不断扩展、市场机制不断成熟与市场力量不断壮大、政府独揽公共事务的“不可治理性”危机日益加重的全球化和信息化时代,公共事务管理主体的多元化和管理方法的多样性,适应了当今时代公共事务日益复杂化及其管理民主化的客观要求,体现了公共事务管理的“公共性”与“管理性”的有机统一,无论在合法性还是在社会资源方面,都为实现和增进公共利益开辟了新途径。20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公民社会的兴起与壮大等原因,治理理论出现并发展起来。公共治理逐渐成为对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一种新模式,其的理念也逐渐成为了公共管理的新内涵,同时,它也使公共管理进入了区别于行政管理、公共行政的新时代。
二、公民社会在公共管理中的双重身份与多重角色
现时代的公共管理最突出的特征之一是管理主体的多元性,它是政府与公民社会对公共生活的一种合作管理,是公共权力向社会的一种回归。现时代的公共管理有赖于公民社会的自愿合作和其对权威的自觉认同。公民社会在公共管理中具有管理主体和管理对象的双重身份,而且这种双重身份在公共管理的过程中又以其各自的特征优势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一方面,作为公共管理的主体,公民社会与政府一道对社会公共生活进行合作管理。在这个过程中,公民社会以它那种来自基层、灵活多样的特性正好弥补了政府的种种不足和有限性,从而可以大大提升管理的效率和效果。同时,公民社会在与政府的合作过程中,能够有更多的机会了解到政府的权力运行,从而可以起到对政府更有效的监督作用。此外,在公共管理的过程中,健康有益的社会组织可以得到政府和社会更好的认可,这些组织以共同目标和信念把人们聚集到一起,在这个过程中人与人之间增强了彼此的信任、提升了公益精神,从而有利于社会资本的积累。另一方面,作为公共管理的对象,公民社会在参与管理的同时可以切身的感受到公共管理的效果,从而可以以公共管理接受者的身份对公共管理的效果做出判定以利于公共管理渐至最优。其次,通过公民社会组织,公民在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同时又以普通社会成员的身份为政府增强了合法性。公共管理的过程也是公民社会完善的过程,公民社会的完善又可以促进更好的公共管理。公共管理最终是要推动社会的全面发展,作为当代公共管理的一支重要力量,公民社会以其特有的双重身份在这个过程中又扮演着多重的重要角色,以其特有的价值诉求与功能表达影响着公共管理的成效。
第一,公民社会是政治民主的捍卫者。公民社会的自主发展能有效的分割和制衡国家的权力,从而能有效的遏制公共权力的专断倾向;公民社会可以为公民的利益表达提供多样的表达形式和途径,保障公民利益表达的通畅,从而提升民主政治的代表性与生命力;此外,公民社会对培育公民的民主参与意识具有积极的作用,能够强化民主的社会基础从而推动社会民主的发展。
第二,公民社会是经济发展的促进者。公民社会是一个以契约、法制、自由、平等、竞争为价值准则的社会,这为市场经济的运行提供了良好的市场环境。此外,公民社会中的工会、行业协会等团体组织可以起到规范行业行为、稳定经济秩序的作用。
第三,公民社会是公共服务的提升者。由于公共需要的多样性和政府的有限性,政府并不能为社会做好所有的公共服务。而以第三部门为核心的公民社会因其具有来自基层、灵活多样的特征和其“去私存公、取私为公”的“非营利”特性以及其服务社会、自助自主的公共精神,使之恰好成为公民参与公共服务的良好渠道,并能有效弥补政府在公共服务上的缺限和不足,公民社会组织可以通过委托承包、志愿服务、自助服务等方式和途径,去做那些政府未做、不想做或不宜做但却符合大众需求的公共服务,从而使社会公共服务的水平大大提升。
第四,公民社会是公共价值的维护者。与其他领域一样,公共生活领域同样存在着对善的追求。公共生活领域的善就是公共价值,它包括公民对公共生活的态度、责任与义务,对他人的尊重与关爱,对社会正义的维护以及公民的公益思想与修养。公共管理的核心是为了增进人类的公共利益和福祉,这实际上就包含了对公共价值的追求:公民社会是公共管理的对象,它同时又是公共管理的主体构成之一,公民社会的精神与价值必然会影响到公共管理的目标和价值。公民社会所倡导的诸如参与、友爱、信任、互惠、宽容、合作、平等、公正、开放、多元等价值理念,对于维拼良好的公共价值具有重要的作用。
第五,公民社会是社会稳定的支持者。公民社会能够在个人和社会之间提供一种有益的中介结构。通过这一中介结构,它可以为不同的群体和阶层的利益诉求提供表达途径,同时又可以对他们的利益诉求进行整合;通过这一结构,它还可以为社会成员提供宽松的活动空间,满足他们多样性的愿望要求,同时这一中介结构还起到了排解社会怨气、释放社会压力的作用。可以说公民社会是一个社会和谐发展的“稳定器”、“缓冲器”和“调节器”。
三、公共管理;政府与公民社会的合作管理
公共管理是政府与公民社会对公共社会生活的一种合作管理,在这种管理模式中,政府与公民社会之间应是建立在市场原则、公共利益和认同之上的合作关系,通过协商、伙伴关系、确立认同和共同目标等方式对公共事务实施管理。具体来讲,这种政府与公民社会合作管理模式下的公共管理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认识。
第一,公共管理是由多元的公共管理主体组成的公共行动体系。政府并非公共管理的唯一主体,除此之外,私营部门、第三部门等公民社会组织在公共事务的管理中也扮演着重要角色,它们在介于市场经济与公共部门之间的“社会经济”领域内积极活动并依靠自身资源参与管理共同关切的社会事务,在某些领域,公民社会组织甚至比政府拥有更大的优势。公共管理主体可以是公共部门,也可以是私营部门,可以是第三部门,还可以是三者多种形式的合作。这正如著名的治理理论研究者斯托克指出的那样;“治理意味着一系列来自政府但又不限于政府的社会公共机构和行为者。它对传统的国家和政府权威提出挑战,政府并不是国家惟一的权力中心。各种公共的和私人的机构只要其行使的权力得到公众的认可,就都可能成为在各个不同层面上的权力中心。”
第二,公共管理的责任边界具有相当的模糊性。公共管理责任边界的模糊性表现为许多民营部门向传统公共领域的进军,公共领域和市场领域的区分已不像以前那样明显。在市场和公共部门之间被称之为“社会经济”的领域中,涌现了所谓非营利组织、志愿团体、社区企业、合作社、社区互助组织等大量公民社会组织,它们在社会中的作用和影响越来越大。伴随着这些公民社会组织能够满足多方需要,解决社会问题而无需运用政府资源和权威的优势日益显现以及传统上由政府执掌的部分公共管理权向这些非政府组织的转移,传统上法律和制度规定由政府承担的公共管理责任便呈现出交由非政府组织和个人来承担的趋势。
第三,多元化的公共管理主体之间存在着权力依赖和互动的伙伴关系。多元化的公共管理主体之间存在着一种权力依赖关系,因为这些公共管理主体“不论是公共部门还是私人部门,没有一个个体行动者能够拥有解决综合、动态、多样性问题所需要的全部知识与信息,也没有一个个体行动者有足够的知识和能力去应用所有有效的工具”,电们必须相互依赖,进行谈判和交易,在实现共同目标的过程中实现各自的目的。正是由于公共管理主体之间存在着这种权力依赖的关系,所以公共管理的过程便呈现为一种互动的过程。在这种互动的过程中,各个公共管理主体之间建立了各种各样的合作伙伴关系。
(1)工程没有考虑到验收和施工准备时间,有效的施工时间不足。整体施工工期时间安排过于紧凑,施工计划工期不足。(2)施工计划进度编制不科学不合理,计划进度没有充分考虑到现场的实际情况,造成计划与实际进度脱节。(3)当实际进度远远落后于计划进度时,参建单位认识不足,没有及时有效地分析落后的原因,也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赶工期造成工期滞后。(4)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物资计划不严谨,管理环节臃肿,程序复杂,物资规格型号数量出错,供应不及时,严重影响到了工程进度。(5)建设单位进度款支付不及时,造成施工单位物资组织不到位,人员工资发放不及时,影响到了工程进度。
二、施工管理中投资控制不到位的原因分析
(1)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没有认真组织会审设计文件,没有发现设计文件中出现的设计漏项情况,没有发现设计文件中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相符的情况。造成实际工程量增加,投资控制不到位。(2)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没有熟悉造价情况,使造价和施工管理脱节,造成投资控制不到位。(3)造价人员没有按照分部工程(或特殊的专项工程)进行预算分解,现场代表对分部工程预算情况不熟悉。盲目安排施工,造成投资控制不到位。(4)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没有把好变更管理关,纵容施工单位、监理不按照程序随意变更。变更审批制度不落实,造成投资控制不到位。(5)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没有把好经济签证关,随意签证,造成投资控制不到位。
三、采取的措施
1.工程物资把关要严格
(1)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要组织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科学划分供料范围,工程物资计划必须经过监理和建设单位相关部门审核后及时上报。专业技术人员要从设计文件会审起,就要从专业角度出发严格把关。更要结合实际使用情况,为设备技术把关。(2)工程物资到货进库验收时“三证”必须齐全才能组织验收,而且“三证”必须和物资批号符合,也要符合设计文件要求。(3)工程物资进场验收时,必须和通过验收的进库物资相符合,不能以次充好。(4)建设单位要及时组织工程物资按照计划时间到货,避免影响工程施工。
2.施工质量控制
(1)建设单位要重点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做好监督检查,督促监理履行旁站、巡视职责抓好这些工序的施工质量,质量不合格的要坚决督促返工。(2)建设单位要监督隐蔽工程的验收,隐蔽工程实行建设单位项目部、监理、施工单位、使用单位的共同验收。“四方”验收合格后,方可以进入到下步施工。(3)建设单位要督促监理组织施工单位进行施工人员技术交底,落实施工单位“三检”制,做到把质量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中。
3.施工进度控制
(1)施工计划进度编制要科学合理、切实可行。在保证施工质量达标的前提下,要有充裕的施工时间。施工单位要参与到计划进度的编制过程中,计划进度要与工程物资到货情况、人员设备组织情况相对应。(2)当施工实际进度落后于计划进度时,建设单位要组织监理、施工单位共同分析落后的原因。采取合理有效的补救措施,尽快将工期赶回来。(3)建设单位要及时协调解决监理和施工单位提出的问题、协调解决施工场地与周边建筑矛盾、协调工程建设项目与周围市政设施接口的问题,避免影响到工程进度。(4)建设单位要及时供应工程物资,按期支付工程进度款,避免影响到工程进度。
4.施工投资控制
(1)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要认真组织设计文件会审,专业技术人员要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优势。结合图纸、规范和招标文件,及时发现设计文件中出现的各种问题,避免设计变更。(2)施工过程中要把好变更管理关,坚决杜绝随意变更的情况发生。计划内变更要执行变更审批流程,做到施工和造价不能脱节。(3)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要把好经济签证关,坚决杜绝事后签证和计划外签证。
四、结语
Abstract: The quality of the project is related to the safety of national assets and people's lives and property, which requires that the construction workers should enhance the sense of quality and take the quality as life.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concept and features of construction quality, analyzes the reasons for quality problems, and puts forward a number of measures to ensure the construction quality in specification-building market.
关键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市场
Key words: quality of construction projects;management;market
中图分类号:TU7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1)17-0069-01
0引言
在建设工程管理过程中,质量、造价和进度的控制,是工作的重点。“百年大计,质量第一”,质量问题尢显突出地位。建设工程质量是工程项目成败与否的关键,如何看待工程质量问题及加强工程质量的管理,值得大家深思。
1建设工程质量的概念及特点
1.1 建设工程质量的概念建设工程质量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狭义上说,建设工程质量仅指工程实体质量,它是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广义上的建设工程质量还包括工程建设参与者的服务质量和工作质量。它反映在他们的服务是否及时、主动,态度是否诚恳、守信,管理水平是否先进,工作效率是否很高等方面。它又可分为政治思想工作质量,管理工作质量、技术工作质量和后勤工作质量。
1.2 工程质量问题的技术特点①复杂性:为了满足各种特点的使用功能的要求,适应自然环境的需要,建筑工程的产品种类繁多;同类型的建筑,由于地区不同,施工条件不同,可形成诸多复杂的技术问题。②严重性:工程质量,有的会影响施工顺利地进行,有的会给工程留下隐患或缩短建筑物的使用年限,有的会使建筑物成为危房,影响安全使用甚至不能使用。最为严重的是使建筑物倒塌,造成人员伤亡和巨大的经济损失。③可变性:工程中的质量问题多数是随时间、环境、施工情况等而发展变化的。④多发性:工程质量多发性有两层意思,一是工程质量通病严重,如楼地面墙面渗漏、起砂、空鼓,粉刷开裂,门窗密封不严、开启不灵,砼强度不足等。二是有些同类质量问题,一再重复发生,如层面防水时的渗漏现象经常发生,仍未根除。
2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原因
2.1 工程管理方面的原因①建筑市场混乱无序,出现六无(无报建程序、无设计图纸、无勘察资料、无招投标、无执照施工、无质量监督)工程项目。②承包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不符合规定。③“层层分包”、“转包”、“挂靠”现象普遍,使设计、施工、监理的管理处于严重失控状态。④企业经营思想不正,片面追求利润、产值,没有建立可靠的质量保证制度。无固定的技术队伍,技术工人和管理人员素质太低。
2.2 工程技术方面的原因①工程地质勘察存在问题。地质勘测深度不足,没有查清较深层有无软弱层、空间等陷患;地质勘察报告不详细、不准确,导致基础设计错误。②设计计算存在问题。如结构方案不正确;结构设计简图与实际受力情况不符;结构内力计算错误、组合错误;违反构造规定,以及计算中的错误。③建筑材料、制品质量低劣。如水泥强度等级不足,安定性不合格;钢筋强度低、塑性差;防水、保温、隔热、装饰等材料质量不良。④建筑物使用不当。⑤科研方面存在问题或技术难点未妥善解决,就急于用在工程上。⑥施工中忽视结构理论。⑦施工工艺不当。⑧施工组织管理不善。
3规范建设市场确保工程质量
3.1 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杜绝“三边”、“六无”工程任何地区、部门和项目法人都不得擅自简化基建程序,严格按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报批手续,不得化整为零、越权审批。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内容,达到必要的工作深度和质量要求,保证合理的工作周期。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要先评估后开工。
3.2 严格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切实加强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查,强化建设市场的准入、清出制度招标投标活动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诚信的原则。严禁肢解发包、串通投标、层层分包、转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惩处招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权钱交易、搞假招标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让那些低素质、不能保证质量要求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进入建筑市场承接工程。
3.3 严格工程监理监理单位在工程成本、进度和质量三大目标控制中,要把质量控制放在首位。严把材料、设备关,禁止假冒伪劣产品混入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过程要跟班检查、旁站监理,对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坚决不予签字。未经监理单位签字,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和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不得拨付工程进度款,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3.4 建立健全工程建设的质量责任制项目法人要对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勘察设计单位要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施工单位要对施工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对监理质量负责。出现工程质量事故要追究有关单位责任,对有责任的人员要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5 加强政府的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到监督站办理监督手续。严格实行工程竣工验收制度,杜绝不合格建筑产品流向社会。未取得建筑工程施许可证不许开工。
3.6 依靠技术进步,根治质量通病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淘汰落后的工艺、设备、材料制品,严把质量标准关,凡不能满足强条规范的建筑材料、制品,一律不得发放准用证。
3.7 施工企业要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建筑企业质量保证体系
3.8 要加强工程建设队伍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特别要重视对项目经理和技术工人的培训,提高技术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尽快建立和完善严格的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凡是没有经过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注册资格的人,不能担任项目经理。对施工人员,要进行技术、操作规程等业务知识的培训,要逐步推行持证上岗制度,做到先培训,后上岗。
参考文献:
[1]王元清,徐健.加强建设工程中质量管理的对策[J].中国港口,2002,(10).
(一)缺乏公共管理案例教学实验室的专用空间。高校公共管理案例教学物理空间往往分为两类,在具有MPA专业学位点的二级学院公共管理案例本科教学基本设于MPA中心;在没有MPA专业学位点的学校有两种情况:一是将公共管理案例实验课改为课堂讲授的理论课这样就没有真正的实验室成者在借用计算机中心的电子设备勉强完成实验课程。由于我国MPA专业学位点是为了适应专业硕士而进行功能设计的因此,它的功能不能完全对应现有的本科学生而对于国内的几百所没有专用实验室的公共管理专业而言其案例实验课往往只能沦为形式。
(二)公共管理案例教学实验室的管理体制落后缺乏专业管理与服务人才。现有实验室的管理体制明显落后基本延续工科实验室管理方式,缺乏制度设计,对实验室的人、财、物缺乏长远规划责任、权力、利益关系安排失当,容易挫伤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同时,缺乏专业的管理与服务人才也是制约实验室发展的瓶颈。专业管理人才是指对实验室进行硬件维护维修、软件升级与制定操作手册、配合授课老师指导学生开展案例实验、对实验室内部进行保洁的专职工作人员篙理人才的缺乏易导致实验室硬件运行不畅;服务人才主要是专业的案例编写人员或案例研究员(casewrti-er)s月及务人才的缺乏导致实验室缺乏自主产权的案例与案例库易导致软件更新能力受限。
(三)公共管理案例教学实验室长远规划不足。实验室长远规划不足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现有实验室的硬件设施基本上是一次采购、持续消耗,缺乏更新理念,容易导致电子设备等加速老化及快速折旧;二是实验室软件采购不能适时更新往往为了节约经费而导致学生利用过时案例,无法达到更新知识与提升学生创造性思考能力的目标;三是从学校到二级学院往往没有意识到案例研究员的重要性,缺乏内部培养与外部引进政策;四是现有高校教学实验管理体制处于教学科研管理的末端导致相应管理与服务人才的培训与再培训机制长期处于缺位状态,老化的实验室管理理念已经无法跟上时代的要求。
(四)实验室管理人员与教学科研人员缺乏双向交流。实验室管理人员与教学科研人员缺乏双向交流是实验室建设与管理面临的又一困境。一方面,学校分配一个实验员编制给二级学院下辖的实验室实验员既要分担硬件维护维修的任务、兼顾软件的调试任务、录课与剪辑任务还要负责消防安全与保洁任务,往往工作重点主次不分、眉毛胡子一把抓;另一方面教学科研人员为了完成教学任务利用实验室作为教学场地这样管理人员与教学科研人员处于各自为政的状态。两者既无双向交流的任务,更缺乏双向交流的激励机制。
二、公共管理案例教学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建议
(一)重视公共管理案例教学实验室的软硬件升级换代与性能匹配。一是实验室硬件采购与更新要适合专业课程设置与学科培养方向,有条件的综合性大学可以采取全方位采购战略即对软硬件采取一揽子采购战略,便于此类高校公共管理专业在多领域的实践化培养目标的达成。二是软件要及时更新换代软件更新的速度与软件采购的质量是提升案例实验教学的核心它标志着一个时期以来公共管理领域的热点与重点问题。三是硬件与软件要实现谐和、共进式的采购与匹配战略,既要避免软件更新过快而计算机等硬件更新速度无法跟进池要避免硬件投资过多而软件升级停滞导致的“空机”现象。
(二)设置案例研究员职位,重视公共管理数据库组建与更新。一是必须设计专业的案例研究员岗位,聘请或内部培养具有制作公共管理案例能力与技巧的案例研究员。二是尽量做到组建自己的公共管理案例数据库(erposotiyr),可以效仿哈佛大学肯尼迪政府学院的做法,案例数据库按照“研究地域”与“研究领域”相结合的原则进行规划。以国内公共管理为研究对象可以按照东、中、西部作为研究领域和研究对象;按照“研究领域”分类灰可以划分为决策科学、经济发展政策、教育科技与公共卫生、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等学科进行分类。三是数据库必须做好充实基础与定期进行更新工作既要保证外购案例质量,更要做好内部的案例编写与审查工作;按年度淘汰过时案例。
(三)重视公共管理案例教学实验室的管理人员配备。当前实验室管理人员作为“教辅”人员,与教学人员相比其行政编制与物质待遇不受重视,同时,自身的管理技能培训与敬业精神严重不足。因此从建立健全实验室的管理体制出发必须完善实验室管理人员配备。一是从工科背景的毕业生中招录管理人员实验室的硬件与软件维护保养更需要懂得专业同时又掌握一定电子设备维护技能的“一专多能”的人才中选拔任用。二是必须在政策层面对实验室管理人员的岗位重新认定,提高其在单位内部的地位,并且逐步改善其物质待遇,改进实验员的职称评聘标准。三是强调实验员的管理职能与操作技能,同时沫曾加实验员的岗位技能培训提高其专业性。
(四)转变管理观念浏新公共管理案例教学实验室的管理制度。一是变管制型、管理型的管理观念为服务型的管理观念。将以往对实验室采取二级或三级管理的方式,转为系或教研室按照学科或研究方向直接管理实验室,并下放实验室管理人员的聘用权、简化设备采购流程等,这样可以有效改善官僚体制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管制型观念,真正落实以学生学习实践文本、以专业教学科研为重的服务型理念。二是可以试行教学人员兼职实验室工作人员的方式在不需转变教师编制的同时,便于教师熟悉实验室的各项设施设备做好备课和案例准备工作。三是鼓励实验室创新研究方法与管理方法,实验室本身应向新的“学术增长点”方向发展。四是实验室建设应具有开放性,吸纳社会各方面的有识之士献策献力形成一个“问题研究基地”。
关键词:城市规划;公共设施;规划管理
中图分类号: TU98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建设已经取得的重大成果。城市的规模和数量都在逐年扩大。尤其是像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在城市规划设计方面更是走在了国内的领先位置。而一些中小城市,尽管在财力等方面还比较薄弱,但其具有非常大的规划空间,因此,往往规划布局的更为科学、合理。另外,由于我国地域广阔,东西部的经济发展极端不平衡,导致城市之间的公共设施规划建设也是极不平衡。本文首先对国内的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现状进行分析,并讨论其中出现的管理规划问题,同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关的管理建议。
一、国内城市公共设施建设现状
目前,随着大量的农村人口涌入城市,尤其是一些经济发展较快的城市。致使其在公共设施的规划设计方面,严重的与实际情况不符。很多城市的公共设施建设根本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社会需求。并且,相对于商业性等建筑面积,公共设施的用地面积不足城市用地的百分之十五。在一线城市中,人均公共设施用地不足十平方米。
二、城市公共设施规划中存在的问题
(一)城市规划编制收集的资料不足,分析不够透彻
通过对我国近五十个大中城市的公共设施调查发现,一些城市在对公共设施的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中,缺乏齐备的相关资料,而且,这些资料的分析亦缺乏透彻性。用地的分类不够全面,甚至在传统的七项设施用地中,常常忽视社会福利用地。
(二)社会福利设施的建设速度迟缓。
自从一九八二年世界老龄大会规定老年人的起点以及老龄化界标准之后,对照国内人口普查数据,我国早在一九九九年就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而且,相对应的配套设施建设却是严重不足。尤其是一些中小型城市以及西部等省市,其正处于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水平相对较低,政府出于城市经济增长方面的考虑,往往有意无意的对福利规划建设事业进行忽略。从而导致当地的福利设施以及残疾人康复设施严重不足。即使是在一些较大城市,也存在着类似的问题。例如:天津的老年人口预计在二零二零年,将占城市总人口的四分之一左右,而这一趋势势必对劳动力需求造成重要影响。并且,政府投资兴建的养老机构不足总体的百分之十。
三、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措施
(一)城市化水平的提高,带动了城市公共设施的发展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城市化水平不断提升。城市已成为中国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主要目的地。据公安部2001年统计,全国城市共吸纳暂住人口4744.3万人,占城市总人口的8.5%。改革开放初期,1978年,我国城市化水平只有17.92%,到2002年这24年间城市化水平上升了21.18个百分点,年均增长0.88个百分点,是世界同期城镇化速度的2倍多,达到了39.1%,与1998年世界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38%相当。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资料显示我国人口城市化水平呈现东高西低,西部地区北高南低的格局。城市化在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已不再单纯的是农业人口向城市转移,而应强化和突出城市的功能。我国城市化发展已进入全面加速阶段,城市化已经成为推动我国区域经济增长的巨大动力,大量人口的流
人给城市功能带来了一定的压力和一系列负面效应。如:人口拥挤、交通堵塞、住房紧张、犯罪增加、污染严重等新问题需要我们面对,但加快城市化的步伐势在必行,政府应正确地疏导,并加大公共设施的投人,大力发展服务业,以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
(二)产业结构的调整,加快城市公共设施建设
作为第三产业的主要承载平台,城市公共设施成为城市的发展重点。城市产业结构调整主要通过城市人口的就业结构和城市用地结构两方面反映出对城市公共设施体系的发展要求,而城市公共设施规划建设反过来也作用于城市产业结构调整,进而促进了城市经济发展。为了使城市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要从区域和城市的关系、旧城改造与新城区建设的关系、城市公共设施体系与城市发展之间的关系,统筹考虑城市公共设施体系的结构、布局,并在城市公共设施规划与经济发展之间建立起互动机制,构建一个适应性强,利于城市持续发展的城市公共设施体系。调整城市的产业结构,加大第三产业的比重势在必行。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提高,第三产业在城市中的重要性已被越来越多城市的管理者重视。第三产业的发展可以带动城市经济的发展,催生一批新的产业诞生,为市民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加快城市公共设施建设的步伐,提高政府的财政能力。
(三) 以科学的发展观构建完善城市指标体系
科学的发展理论是我们构建城市指标体系的理论依据。合理布置公共设施,做到资源共享,优化配置,切实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提升城市的品位。城市公共设施的建设应围绕人们的生存、享受和发展的需求,为市民提供舒适、安全的生活环境。在强调以人为本的同时还要尊重自然规律,把人类的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结合起来,为子孙后代提供可持续发展的生存空间,达到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科学、完善的指标体系。
(四)政府应着眼于大多数人的利益,大力发展社会福利事业
社会福利事业的高低,反映了一个国家或城市经济水平和文明程度。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的观念的改变,人口老龄化和空巢家庭在不断的提高。据调查,在有老年人的家庭中,老两口家庭占52.4%,空巢和丁克家庭的增多,带来了严重的社会问题。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弱势群体这一不得不重视的社会群体,必将给城市带来越来越多的问题,城市规划工作者应给予更多关注。目前,我国的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还很不平衡,东部沿海地区及超特大城市刚刚起步,中西部地区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还没有被提到日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的配置既要发挥市场机制,又要发挥政府的调控作用。仅靠市场的调节,保证不了大多数人的利益,城市公共设施和社会发展设施的用地和建设也得不到保证。政府应着眼于公众的利益,对经营性公共设施加以引导,对公益性公共设施应加大投人和积极的扶植,利用政策和法律的手段,保证城市公共设施和社会发展设施的用地和建设得到落实,保证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四、总结
城市中的公共设施是城市整体发展当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广大人民群众公共利益的重要体现。其规划管理的质量高低,直接能够反映出一个城市的整体经济发展水平以及规划质量。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城市中的人口数量逐年增多,并且,对公共设施的建设水平要求越来越高。传统的几种公共设施类型已经不能完全满足城市居民的生活、工作需求。然而,多年以来,我国在对城市的公共设施规划管理方面缺乏相关的技术执行标准,加之地域、经济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各个省市之间在公共设施的建设与管理方面存在着巨大的差异,这种差异也引起了国内的广泛关注,甚至对人口的流动亦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本文针对当前城市建设现状及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公共设施规划管理方面的相关改革措施。希望能够为有关工作人员提供一些管理上的帮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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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共 场 所 管 理 若 干 规 定
第一条 为保护市政公共设施,加强公共场所的管理,发挥使用效能,更好地为生产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城内的市城区公共场所和市政公共设施均受本规定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公共场所指:承旭广场、承旭公园、新城区广场、站前广场、步行街、寺庙、四野指挥部旧址等部位。
第四条 市政公共设施指:
(一)道路、桥梁、道路护坡石、护栏、路边石、桥涵照明、路灯、公交车停靠站、亭等城市道桥附属设施;
(二)排水泵站、管道、出水口、雨水井、检查井盖、篦子等城市排水设施;
(三)供水管道、检查井、水栓、水表、消防水鹤等城市供水设施;
(四)栅栏、甬路、雕塑、喷泉、花坛、栅架、凉亭、坐椅、灯饰等城市园林设施;
(五)公厕及公厕内部设施、垃圾箱、果皮箱、卫生宣传板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
(六)供热管网、井盖、阀门、仪表、爬梯、散热器等城市供热设施;
(七)健身器材、走步机、单双杠、秋千、滑梯、上肢、下肢健身器、跷跷板等休闲娱乐器材;
(八)其它市政公共设施。
第五条 本规定由市政公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
第六条 保持公共场所秩序,保护市政公共设施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或制止盗窃、危害公共场所,损坏市政公共设施的行为。
第七条 机关、部队、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学校应当教育本单位职工、在校学生,保持公共场所的秩序,爱护公共设施。
第八条 公安部门应当主动协助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和市政公共设施产权单位,保护市政公共设施,接到群众举报盗窃,破坏市政公共设施案件后,应当立即派人前往现场,认真调查处理。
第九条 市政公用管理部门及行政执法人员,有权持行政执法证件到物资回收单位和个人的回收场地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第十条 对举报、制止盗窃、损坏市政公共设施或破案有功人员,由市政公共设施产权单位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政公用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在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活动,违者责令改正,并处以10元至100元的罚款;对不服从管理的,没收经营的物品,并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公共场所严禁机动车入内(特殊车辆除外如:消防车、急救车等),违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有权滞留其车辆,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步行街严禁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入内(特殊车辆除外,如消防车、急救车、残疾人用车等),违者对非机动车主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对机动车主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不服从管理的人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有权滞留其车辆,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按照《双城市环境卫生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共设施上涂写、张贴广告等,违者责令改正,并处以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共设施上刻划,违者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公共设施,违者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设施造价二倍至五倍的罚款。
第十八条 任何人不得攀爬公共设施。违者予以批评教育,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公用设施上栓系、悬挂广告、条幅或晾晒物品等,违者责令清除,并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公共设施,违者责令按价赔偿,并按设施造价的一至三倍处以罚款。
第二十一条 盗窃公共设施的,责令按价赔偿,并按设施造价的十倍处以罚款,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为偷盗公共设施行为者窝赃的单位和个人,按设施造价五至十倍处以罚款,并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收购市政公共设施的,追缴全部赃物,按设施造价的三倍至五倍处以罚款。处以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设施造价的一至三倍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交由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直至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管理,明确投资责任主体权限,规避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规范投资建设程序,按照“投资、建设、监督、管理、使用”彼此分离、互相制约的原则,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人民政府委托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县城司)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无形资产等方式,在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对公共交通、城市路桥、给排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燃气、绿化、环保等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各方面进行的直接和间接投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实行代建制、项目法人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施工合同制、工程审计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交付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五条推行代建制本着“先行试点,逐步推广”的原则,根据我县实际,先在县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的城市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中进行试点。先由政府授权设立代建单位,再逐步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代建单位。
第六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住建局)负责代建制的指导、协调、综合监管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对代建单位资金管理使用的检查监督,对资金申请、帐户管理、资金使用、财务报表等进行审查。审计部门负责对代建制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审计监督,县级其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县城司负责建设项目的融资、投资及相关工作。
第八条投资行为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县城市规划要求,满足我县日益提高的人民生活水平对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有利于改善我县城市环境、提升城市整体形象。
第二章职责与权利义务
第九条县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县发改局)的主要职责:
(一)审批项目建议书;
(二)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
第十条县住建局的主要职责:
(一)编制年度、中长期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计划;
(二)负责项目建议书编制;
(三)负责项目建设中的相关行政审批;
(四)负责对代建单位代建过程的设计审查、安全生产、监理、拆迁、招标、城建档案等依法实施行业管理和监督;
(五)监督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县财政局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年度财政预算的编制;
(二)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评审;
(三)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四)组织审核批复项目工程决算。
第十二条县城司的权利义务:
(一)编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二)参与编制年度、中长期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计划;
(三)负责城市建设资金的筹措与投资管理;
(四)组织专家对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进行审查;
(五)与代建单位共同委托中介组织编制工程预算;
(六)负责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
(七)参与项目招投标及相关合同的签订;
(八)组织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和审计;
(九)根据合同与项目工程进度,向代建单位拨付工程进度款,按验收和县审计局审定的工程决算和合同条款办理资金结算。
第十三条代建单位的权利义务:
(一)根据年度投资建设计划与县城司签订项目代建合同,负责项目工程全过程管理;
(二)负责对施工、监理等组织公开招投标工作;
(三)工程前期征地、拆迁和建设条件落实、协调;
(四)负责组织施工图设计;
(五)负责办理开工报告、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许可证和消防、园林绿化、市政等工程实施有关手续;
(六)负责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及相关合同的签订、履行;
(七)及时向县政府及投资监管部门报告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八)审核、签证工程进度报表及提出进度拨款意见;
(九)负责工程设计变更的报批手续;
(十)协助工程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编制工程决算,负责项目竣工及有关技术资料的整理汇编;
(十一)代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负责移交给使用单位,并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县城市基础建设项目的确定。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和县规划执法局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负责政府投资的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规划编制、论证及审批工作;县住建局依据项目规划制订项目建设计划;县城司负责制订项目建设投融资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项目建设计划及投融资计划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县发改局下达当年建设项目计划。
第十五条代建项目采用全过程代建方式,即由代建单位对代建项目从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和初步设计批复后,经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实行全过程管理。
第十六条县发改局组织有关专家,会同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的代建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投资进行审核批复。县财政局对项目资金投资计划进行评审。实行代建的项目应当以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或投资计划作为投资限额。
第十条代建制实行合同管理制,县城司按照县发改局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与代建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在满足项目功能的前提下,确定项目的投资、质量和进度要求。代建单位必须与施工企业签订《建设项目施工合同》。
第十八条代建项目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遵守有关投资项目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十九条代建单位应遵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按照《项目代建合同》要求开展前期工作,前期工作必须达到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代建单位根据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决算的原则,按投资的估算,实行限额设计,控制可研报告的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
县城司组织专家对代建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县城司根据代建合同约定投资额,作为代建单位控制投资和对其考核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代建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按照国家和省县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工程的招标、设计、采购、监理和施工等。
第二十二条代建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编制工程决算,由县城司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县人民政府。
第二十三条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代建单位应在六个月内按县审计局审计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第二十四条代建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有关档案。项目筹划、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向使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县城司、使用单位和县城建档案馆移交。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项目建设资金由县城司根据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支出预算、工程进度、相关合同等,直接拨付给代建单位。
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项目资金拨付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制度,设立专项工程资金帐户,专款专用,严格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代建项目管理费为代建单位在项目前期、实施、验收阶段发生的管理费用。
政府设立产生的代建单位,其代建管理费由县城司根据代建内容和要求,按不高于现行财政基建财务制度规定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严格核定。
政府招标产生的项目代建单位,其代建管理费标底由县城司比照现行财政基建财务制度规定的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编制,实际发生的代建管理费计入项目建设成本。
代建管理费要与代建单位的代建内容、代建绩效挂钩。县城司对项目代建单位建设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实行奖优罚劣,奖励资金可从项目结余资金中开支。代建管理费的拨付要与工程进度、建设质量等结合起来,原则上可预留20%的代建管理费,待项目竣工一年后再支付。
第二十八条核定的投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代建单位提出,经县城司组织审计后,报原审批单位批准后方可变更:
(一)不可抗力;
(二)国家重大政策调整;
(三)因使用单位要求,内容、标准等设计方案有重大变更,累计额超过项目概算10%的或投资超过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因受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施工图设计时有重大技术调整的。
第二十九条县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决算情况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有计划地进行跟踪审计。
第五章奖励规定
第三十条代建工作结束后,根据代建单位管理目标完成情况,给予奖励或处罚。
第三十一条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并经工程决算审核批准后,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如决算投资比合同约定投资有节余,奖励资金从项目节余资金中开支。具体奖励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代建单位未能完全履行代建合同,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预算超过10%以上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根据具体情况,相应扣减代建项目管理费,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与法律责任。
代建单位在代建项目实施过程中、、、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