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函〔2020〕12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
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公用事业,是城镇经济运行和社...
国办函〔2020〕12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
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公用事业,是城镇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 的重要保障,具有显著的基础性、先导性和自然垄断性,直接关 系社会公众利益和人民群众生活质量。近年来,我国城镇公用设 施建设不断加强,公用事业市场化积极推进,服务覆盖率和服务 质量持续上升,但仍存在部分地区服务收费的项目偏多、标准偏 高、行为不规范,部分企业服务意识不强、服务质量和效率不高 等问题。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行业收费,完善价格 形成机制,有利于促进企业提高生产经营效率和市场竞争力、进 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有利于吸引社会资本进入、降低实体经济成 本、减轻社会负担和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为贯彻落实党中央、 国务院决策部署,理清价费关系、完善价格机制、提升服务质 量,现就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 质量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 会精神,深化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市场化改革,区分网络型自 然垄断环节和竞争性环节,明确属性定位,合理界定政府、企 业、用户的权利义务,进一步深化公用事业领域“放管服”改 革,加快推进竞争性环节的市场化,提升对网络型自然座断环节 价格监管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水平,有效发挥价格机制激 励约束作用,降低城镇经济社会运行基础成本,不断提高水电气 暖等产品和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二)基本原则。
——坚持权责对等。科学界定政府、企业、用户的权责关系, 实现主体明确、价费清晰、权责相符。按照“谁运营、谁负责"、 “谁受益、谁付奧”原则,明确投资、建设、运营、维护、使用、 监管等主体责任,引导公用事业属性合理定位和成本合理分担。
——坚持清費顺价。坚决清理取消各种形式的不合理收费, 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合理成本主要通过价格得到补偿。对实行政府 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项目,合理确定成本构成,加强成本监审, 完善价格形成机制,科学确定价格水平。
——坚将标本兼治。着眼长远,着力当下,既要抓紧解决供 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又要持续深化行 业管理体制、企业经营机制改革,强化制度建设,完善政府监管 体系,建立健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坚持稳步推进。统筹考虑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妥善处理经济效益与社会公平、企业发展与民生保 障、改革与稳定的关系,因地制宜、稳慎推进,采取综合有效措 施保障供水供电供気供热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三)主要目标。到2025年,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 业收费取得明显成效,科学、规范、透明的价格形成机制基本建 立,政府投入机制进一步健全,相关行业定价办法、成本监审办 法、价格行为和服务规范全面覆盖,水电气暖等产品和服务供给 的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
二、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
(一)供水环节收费。取消供水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 工程公司在用水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的接水愛、增 容费、报装费等类似名目开户费用,以及开关闸费、竣工核验 费、竣工导线测量费、管线探测费、勾头费、水钻工程费、碰头 费、出图费等类似名目工程费用。
(二) 供电环节收费。取消供电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 工程公司在用电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的移表费、计 量装置赔偿费、环境监测费、高压电缆介损试验费、高压电缆農 荡波试验费、低压电缆试验费、低压计量检测费、互感器试验 费、网络自动化费、配电室试验費、开闭站集资费、调试费等类 似名目费用。
(三) 供气环节收费。取消燃气企业应通过配气价格回收成本 的收费项目,包括: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外市政管网资产的增压费、增容费等类似名目费用扌涉及市政管网至建筑区划红线连接的接 驳费、开通费、接线费、切线费、吹扫费、放散费等建设及验收 接入环节费用;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内至燃气表的设施维修维护、 到期表具更换等费用。取消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不相 关或已纳入工程安装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开口费、开户费、接口 费、接入费、入网费、清管费、通气费、点火费等类似名目费用。
(四)供暖环节收费。取消北方采暖地区城镇集中供热企业 向用户收取的接口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类似名目 费用。建筑区划红线内属于用户资产的供热设施经验收合格依法 依规移交供热企业管理的,相关维修维护等费用由供热企业承 担,纳入企业经营成本,不得另行向用户收取。
〈五)接入工程费用。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 电供气供热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 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 生的任何费用。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 工程建设,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承担的部分,纳入企业经菅 成本;按规定由政府承担的部分,应及时拨款委托供水供电供气 供热企业建设,或者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
(六)其他各类收费。严禁政府部门、相关机构对供水供电 供气供暖计量装置强制检定收费;供水快电供气供热企业或用户 自愿委托相关机构对计量装置进行检定的,按照“谁委托、谁付 费"原则,检定费用由委托方支付,但计量装置经检定确有问题的,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承担检定费用,并免费为用户更换 合格的计量装置。严禁向用户收取水电气热计量装置费用。任何 单位代收供水供电供气供映费时,严禁向用戸加收额外费用。建 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网的建设安装、更新改造、维 修维护等费用巳由政府承担的,不得再向用户收取。新建商品房、 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线及配套设备 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楚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 受人收取;投入使用后,可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 业实行专业化运营管理,相关运行维护等费用纳入企业经营成本。
以上收费项目,没有合法有效政策依据的全部取消;地方政府采取特许经营协议等方式授权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以入网费、集中管网建设费、井网配套费等名目收取专项建设费用补偿 收入的,应结合理顺水电气暖价格、建立健全补财机制逐步取 消,具体取消时间由各地确定。
三、加快完善价格形成机制
(一)完善供水价格机制。城镇供水价格应纳入地方定价目 录,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加快建立健全以“准许成本加 合理收益"为基础,有利于激励提升供水质量、促进节约用水的 价格机制。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含二次加压调蓄)设施依法依 规移交给供水企业管理的,其运行维护、修理更新等费用计入供 水成本。在严格成本监审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企业生产经营及行 业发展需要、社会承受能力、促进全社会节水等因素,合理制定并动态调整供水价格。
(二) 完善电价机制。结合国家电力体制改革,逐步理顺输 配电价结构,加快形成结构优化、水平合理的输配电价体系。平 稳推进上网电价机制改革,有序放开各类电源上网电价,完善跨 省跨区电力价格市场化形成机制。有序放开除居民、农业、重要 公用事业和公技性服务以外的用电价格,逐步取消工商业目录电 价。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健全差别电价机制。深入研究并逐 步解决电价政策性交叉补贴间题。
(三) 完善配气价格机制。城镇配气价格应纳入地方定价目 录,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加快核定独立配气价格,由燃 气企业投资建设的市政管网、市政管网至建筑区划红线外的管 网,企业自用的储气设施,以及其他与配气业务相关的设备设施 等,纳入配气价格有效资产。建筑,区划红线内按法律法规规定由 燃气企业承担运行维护的成本,以及燃气表后至燃具前由燃气企 业为排除安全隐患而开展的上门服务、安全检査、设施修理、材 料更换等服务成本,纳入企业经营成本。
(四) 完善供暖价格机制。城镇集中供暖价格应纳入地方定 价目录,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合理制定并动态调整热力 销售价格,稳步推进计量收费改革,具备条件的地区逐步实行基 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按 供热面积计收热费。热电联产的供热企业,应将成本在电、热之间合理分摊。
四、严格规范价格收费行为
(一) 明确可保留的收费项目。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设施 产权分界点以后至用水用电用气用热器具前,为满足用户个性化 需求所提供的延伸服务等,应明确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允许收 取合理费用,实行明码标价。对市场竞争不充分、仍具有垄断性 的少数经营服务性收费,可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城 镇老旧小区水电气暖攻造工程费用,可通过政府补贴、企业自 筹、用户出资等方式筹措,具体方式和费用分摊方案由各地区结 合实际确定。
(二) 规范政府定价行为。制定完善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 成本监审和定价办法,明确成本构成,细化职工薪酬、折旧费、 损耗等约束性指标,合理制定价格.少数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 导价的工程安装收费,要合理确定利润率,偏高的要尽快降低。 高可靠性供电收费政策,由各地区结合实际明确。对自备电厂系 统备用费,各地区应参照当地大工业输配电价中的基本电价水 平,并根据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合理制定。对余热、余压、余气自 备电厂,继续减免系统备用费。加强成本和价格信息公开,保障 用户知情权。
(三) 规范经营者收费有为。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应抄表 到户、服务到户,严格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向终端用户收取 水电气暖费用。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 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水电气暖费用中加收其他费用,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应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执行;对不 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水电气暖费用应由终端用户公平分 摊。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 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不得以水电气暖费用为基数 加收服务类费用。经管者要建立健全各项收费及费用分摊相关信 息的公示制度,及时向终端用户公开。严禁以强制服务、捆绑收 费等形式收取不合理费用。严禁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实施垄断 行为,对违反反垄断法、妨碍市场公平竞争、损害其他市场主体 和消费者利益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五、提升服务水平
(一)健全有业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体系。有关行业主管部 门要加快完善供水供电供4供暖等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工程设 计、工程建设、工程验收、运行维护等制度规定,明确工程验收 标准和程序,加强标准协调衔接,加快形成系统性技术标准体 系。对于已有技术标准的,要进一步梳理完善,及时调整不合理 规定;对于尚无技术标准的,要加快制定,尽快出台。
(二) 加快完善行业服务质量体系。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 照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制定完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服 务质量规范和评价体系。加强行业服务质量管理,通过采取行业 服务质量评估、公开通报行业服务情况等方式,提升行业整体服 务质量。
(三) 不断提高企业服务水平。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要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向用户提供安全、便 捷、稳定、价格合理的产品和服务。制定简捷、标准化的服务办 理流程,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等信息,严格落实承诺制度, 接受社会监督。积极推进“一站式”办理和"互联网+”服务模 式,推动申请报装、维修、过户、缴费、开具发票等“一窗受 理、一网通办、一站办结气 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鼓励有条件 的地区推动有关服务事项进驻政务服务大厅。
六、改善发展环境
(一) 提升市政配套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坚持市政 配套基础设施先规划后建设、先地下后地上,加强专项规另编 制,统筹城镇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确保老城区与新城区 及园区互联互通,地上与地下整体协调,避免条块分割、多头管 理。储备土地应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建设,完善与地块相关的道 路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方案,落实工程建设 资金,确保市政配套基础设施与建设项目同步使用。与储备土地 直接相关的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可按规定纳入土地升发支 出,不得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负担。
(二) 加快放开经营服务市场。深化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 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放开市场准入限制,推动向规模化、集约 化、降地区经营方向发展,促进行业提质增效。支持通过政府和 社会资本合作(PPP)、混合经菅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有序进 入,增加市场供给。创新项目投资运营管理方式,实行投资、建设、运营和监管分开,促遊设计施工、工程验收、运行维护等环 节公平竞争。鼓励推进企业主营业务和工程设计施工业务分离, 同步加强工程设计审查、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工作,确保工程 质量。
(三)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鼓励各地区不断总结实践经 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地方性法规,合理界定政 府、企业、用户的权利义务。尤其对建筑区划红线内外的工程, 要分清管网设施设备产权和运行维护、抢修、更新改造的责任, 明晰管理边界,确保主体明确、权责相符。
七、切实抓好政策落实
(一) 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规范供 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统一 思想,强化责任担当。各地方人民政府要明确部门任务分工,建 立联合工作机制,逐项细化分解工作任务;落实主体责任,取消 收费项目后属于公共服务范围的,应通辻财政补贴、价格补偿等 方式保障公共服务供给。
(二) 稳妥推进实施。各地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出台具体实施 方案,深化细化实化改革措施,兼顾各方利益,充分评估可能出 现的风险,制定应对预案,稳妥把握节奏和力度,合理设置过渡 期,确保不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特别是对需要理顺价格的,要精 心选择合适时机,对低收入群体予以重点关注,加大财政投入力 度,做好兜底保障工作,确保平稳落地。对采取特许经营等方式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暧企业,要合理制定相关收费标准,明确政府 付费和使用者付费的界限,妥善处理好价格补偿和政府补贴的关 系,保障项目正常运菅。
(三) 强化监督检查。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要按照“规范 化、标准化、便民化”要求,全面梳理自查现行收费项目和标 准,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纠正强制性收费,降低偏高收费标 准。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工程安装、维护维 修领域的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着力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 府指导价、收取不合理费用以及达成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 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违法违 规典型案例,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曝光,发挥警示作用。
(四) 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区各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多种 方式广泛宣传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 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和典型经验做法,加强政策解读,及时回应 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本意见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抄送:党中央各部门,各计刻单列布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 央军委办公厅。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国家监委,高法院, 高检院。
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
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杭发改价格〔 2021〕77号
市发改委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 关于做好〈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贯彻落实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国网杭州供电公司、杭州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天然气 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水务有限公司、杭州钱江燃气有限公司:
现将省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国务院办公厅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 气供暖行业收费 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贯彻落 实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发改价格〔 2021〕4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我市贯彻 落实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认真按照《通知》要求,扎实开展本行业、本单位 收费项目清理规范工作,严格执行政府制定的价格及收费标 准,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
二、 对继续保留的收费项目,认真做好明码标价工作, 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居民及单位用户反映的情况及问题, 要及时回应,妥善解决。
三、 清理规范行业收费项目情况(具体填写附件2)于 3月20日前报送我委。我委将视情会同市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检查。
附件:1.省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国务院办 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 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 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贯彻落实工作有关事 项的通知》(浙发改价格〔 2021〕43号)
2.清理规范行业收费项目情况表
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3月12日
附件1:
浙发改价格〔2021〕43号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关于做好《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
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贯彻落实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建委(建设局)、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场监管局,宁波市能源局、水利局,
舟山市水利局:
为扎实做好《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 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髙质量发展 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以下简称《通知》)贯 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学习领会,把握原则主线
《通知》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当前城镇公用设施建设中部分 地区存在的服务收费项目偏多、标准偏高、行为不规范,部分企 业服务意识不强、服务质量和效率不高等问题,全面系统地提出 了清理规范措施。《通知》在理念上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按区 分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和竞争性环节的要求,界定政府、企业、 用户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在原则把握上,明确了 “权责对等、 清费顺价、标本兼治、稳步推进”四项原则;在目标设定上,要 求到2025年,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取得明显成 效;在推进路径上,提出了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加快完善价格 形成机制、严格规范价格收费行为、提升服务水平、改善发展环 境等五项具体举措,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推进公用事业 发展的综合性、指导性文件•
从前期调研情况看,经过近几年不断清理规范,我省供水供 电供气行业收费方面总体情况是好的,但也还存在部分收费行为 不规范、收费标准偏高等问题。各地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到,供水 供电供气等公用事业,是城镇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等行业收费,有利于促进企业提高生 产经营效率和市场竞争力,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有利于吸引社 会资本进入、降低实体经济成本、减轻社会负担和提高人民群众 满意度。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通知》的精神实质 和内容,准确把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和竞争性环节不同的监管 模式要求,提升对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价格监管的科学化、精细 化、规范化水平;要合理界定政府、企业、用户的权责关系,引 导公用事业属性合理定位和成本合理分担;要妥善处理好经济效 益与社会公平、企业发展与民生保障、改革与稳定的关系,因地 制宜、稳慎推进。力争到2025年,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行业 收费取得明显成效,科学、规范、透明的价格形成机制基本建立, 政府投入机制进一步健全,相关行业定价办法、成本监审办法、 价格行为和服务规范全面覆盖,水电气等产品和服务供给的质量 和效率明显提高。
二、抓住重点任务,确保政策落地
《通知》明确了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的五大方面 的工作任务.各地要聚焦重点工作任务,把握好时间节点,确保 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一)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方面。《通知》中明确取消的水 电气收费项目,无合法有效政策依据的,自2021年3月1日起 全部取消,其他未列明但也属于不合理收费项目的,一并予以取 消。地方政府采取特许经营协议方式授权供水供电供气企业以入网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名义收取专项建设费用补 偿收入的,应结合理顺价费关系、建立健全补贴机制逐步取消, 具体取消时间由各地确定。(责任单位:省及各市、县(市、区) 发展改革、财政、建设部门)
(二) 加快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方面。一是进一步完善以“准 许成本加合理收益”为基础的供水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建筑区划 红线内供水(含二次加压调蓄)设施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企业管 理的,其运行维护、修理更新等费用计入供水成本。二是按“准 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核定输配电价,支持通过市场化方式形 成销售电价;有序放开除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 务以外的用电价格,逐步取消工商业目录电价。三是按照《浙江 省城镇燃气价格管理办法》适时调整城镇配气价格,其中燃气表 后至燃具前由燃气企业为排除安全隐患而开展的上门服务、安全 检查、设施修理、材料更换等成本,纳入企业经营成本。(责任 单位:省及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
(三) 严格规范价格收费行为方面。一是各地要结合本地实 际,分析市场竞争情况,合理确定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 收费项目。对产权分界点以后至器具前,为满足用户个性化需求 所提供的延伸服务等收费项目,各地要加强价格行为监管。二是 要进一步完善供水供气成本监审和定价办法,合理制定价格。少 数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工程安装收费,要合理确定利润 率,偏高的要尽快降低。要完善高可靠性供电收费政策和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政策,继续减免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系统备 用费。要严格贯彻落实《浙江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信息公开办 法》,加强成本和价格信息公开,保障用户知情权。三是要规范 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收费行为,对具备表计条件的,按照政府规定 的销售价格执行,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物 业公共部位、公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物 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经营者要建立健全各项收费及费用 分摊相关信息公示制度。(责任单位:省及各市、县(市、区) 发展改革、建设、市场监管部门)
(四) 提升服务水平方面。一是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梳 理完善现有的供水供电供气等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工程设计、建 设、验收、运行维护等制度规定,加快修订地方性法规和政策, 补齐政策短板.二是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完善供水供电供气行 业服务质量规范和评价体系。通过多种方式,加强行业质量管理。 三是发展改革部门要监督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按照“规范化、标准 化、便民化”要求,全面梳理自查现行收费项目和标准,取消不 合理收费,纠正强制性收费,降低偏高收费标准,不断提高工作 效率和服务水平。(责任单位:省及各市、县(市、区)发展改 革、建设部门)
(五) 改善发展环境方面。一是要提升市政配套基础设施规 划建设管理水平,储备土地应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建设,与储备 土地直接相关的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费用按规定纳入土地开发支出。二是要深化供水供电供气行业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放 开市场准入限制,推动向规模化、集约化、跨地区经营方向发展。 三是建立健全地方性政策体系,合理界定政府、企业、用户的权 利义务,明晰管理边界,确保主体明确、权责相符。四是市场监 督部门要加强对供水供电供气工程安装、维护维修领域的价格监 管和反垄断执法,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曝光, 发挥警示作用。(责任单位:省及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 建设、财政、市场监管部门)
三、统筹协调配合,共同推进工作
《通知》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各部门 要通力合作、统筹推进,共同做好《通知》的贯彻落实工作。各 地要结合实际深化细化实化改革措施,兼顾各方利益,对《通知》 明确要求取消的不合理收费项目,要及时取消,对取消后属于公 共服务范围的,应通过财政补贴、价格补偿等方式保障公共服务 供给。对需要理顺价格的,要精心选择合适时机,对低收入群体 予以重点关注,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做好兜底保障工作。对采取 特许经营等方式的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要妥善处理好价格补偿和 政府补贴的关系,保障项目正常运营。
各地各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清理规范供 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和典型经 验做法,加强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请各地发展改革部门牵头于每年年底前将各地执行情况报省发展改革委(价格处).省发展改革委将加强省级部门间沟通 协调,视情联合各相关部门通报各地进展情况、开展检查,
国办函〔2020〕129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 局、国家能源局《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 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
2020年12月23日
市发改委关于转发国办129号文的通知.pdf
5.国办函〔2020〕12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