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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私刑绑"8女游街" 如此"替天行道"什么逻辑?

广州番禺8名女工日前在天河区一家服装市场被保安当成小偷,遭殴打、捆绑并游街示众。事后通过民警达成调解,市场管理方赔偿每名女工9000元,双方不再追究对方责任。   据报道,闹剧结束后,保安将女工送往派出所,并提供了 “盗窃录像”。他们确实“抓错人了”,而非特意要制造一起非法事件。这是事实,派出所是这样认定的,市场管理方也是承认的...
广州番禺8名女工日前在天河区一家服装市场被保安当成小偷,遭殴打、捆绑并游街示众。事后通过民警达成调解,市场管理方赔偿每名女工9000元,双方不再追究对方责任。   据报道,闹剧结束后,保安将女工送往派出所,并提供了 “盗窃录像”。他们确实“抓错人了”,而非特意要制造一起非法事件。这是事实,派出所是这样认定的,市场管理方也是承认的。   然而,这些保安确实是在对人故意,他们并非不知道殴打、捆绑和游街示众属于惩罚和侮辱人格的行为。换言之,如果他们“抓对人了”,他们会认为施加暴力惩罚和人格侮辱是正当的。   问题难道真的出在抓对或者抓错吗?殴打、捆绑、游街等侮辱和惩罚行为,本身就违背法律。 8名女工没有盗窃行为,所以她们不应遭受小偷的对待。但就算抓到真正的小偷,保安也无权施加暴力和侮辱人格。   近20名保安拦住8名女工的去路,不由分说就拳打脚踢,然后捆绑游街,介绍 “这就是当小偷的下场”。他们认为小偷应该得到这样的惩罚。这是保安的思维,恐怕也是社会上不少人的想法。   抓到坏人,谁都可以“现场施行惩罚”,谁都可以担当 “现场执法者”,而且可以施加一些连执法者也被禁止使用的暴力,这在不少地方还是习以为常的。保安人员,身负维护特定场所秩序之责,就更多几许执行暴力的底气。   近些年,媒体和公众已经能够辨认执法者的行为是否正当,警察对被查获的“小姐”或者别的什么人进行游街示众,必受舆论抨击。但在一般社会层面,街头发生的殴打小偷等行为,仍然不无“群众基础”,人们对一般情景下虐待坏人并不视为社会耻辱,反而可能视为 “现场正义”。而正是这种“现场正义”,示范了暴虐之气;“拍手称快”的现场暴力后面,有着临时搁置法律的野蛮。   可以肯定的是,如果不是“抓错人了”,那么一些小偷在市场被保安殴打和游街,就会被视为小事一桩。令人遗憾的是,即使派出所,在调查8名女工后,也只是一句 “抓错人了”,放走被抓者了事。难道在调查中,8名女工没有反映过自己的遭遇,派出所为何没有追究保安非法拘禁、人身侮辱的行为? 我们还可以追问:那些“抓对人了”的情况下,有哪个被殴打和侮辱的人曾经提出追责要求?抓对了,就可以滥施暴力,已经成为一种基本的认知,不仅为施暴者所信奉,也为施暴的对象所认可。 “坏人”应当被殴打和侮辱,已经成为这个社会深埋久藏的共同意识。只有在“冤枉好人”的情况下,人们才会说,他不该得到这样的对待,此时,“不该”针对的是好人,而非那些滥施的暴力。   报道说,8名女工在事发次日上午到番禺区一家派出所报案,当日下午调解;天河区警方称,事发当日沙河派出所证实保安抓错了人,旋即开展调解工作,双方认同相互之间存在误会,并达成协议。   这里,事件调解到底是因为8名女工报案,还是因为天河警方主动调解,小有悬疑。但警方调解的是“双方误会”,并未对那些即便是面对真正小偷也不能采用的非法行为给予认真对待。在警方眼里,这只是当事双方的误会而已,不打算追究保安非法拘禁行为,甚至有可能暗示了对待真正的小偷可以殴打、游街的做法。   8名女工被当成小偷,现在已恢复名誉,获得赔偿。但那些非法暴力并未被追究,而继续被默认为可以施之于真正的小偷。人们仍然只是区分“好人和坏人”,而不是私刑暴力是否合法,这不是受冤枉者得以昭雪就能让人欣慰的。(刘洪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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