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财产和行为税法律制度
【考点】房产税
1.“谁”纳税
(1)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经营管理的单位;
(2)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集体单位和个人;
(3)产权出典——承典人;
(4)房屋出租——出租人;
(5)融...
第六章 财产和行为税法律制度
【考点】房产税
1.“谁”纳税
(1)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经营管理的单位;
(2)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集体单位和个人;
(3)产权出典——承典人;
(4)房屋出租——出租人;
(5)融资租赁——承租人;
(6)应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其他单位的房产——使用人;
(7)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产权未确定以及租典纠纷未解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均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
2. 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1)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 不包括农村)的房屋。
(2)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 围墙、烟囱、水塔、菜窖、室外游泳池等 不属于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3)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 前, 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 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 征收房产税。
3. 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的情形
4. 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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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出租住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减按 4% 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5. 房屋原值的确定
6. 房产税税收优惠
(1)下列房屋使用主体将房屋 用于规定用途的,免征房产税。
(2)其他情形
① 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②对 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
③对 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收房产税。
④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供暖期结束,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 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免征房产税。(相应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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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六税两费”可以在 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六税两费,即 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7.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考点】契税
1. 契税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 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承受方纳税)
2. 契税的征税范围
(1)土地使用权 出让。
(2)土地使用权 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3)房屋 买卖、赠与、互换。
(4)以土地、房屋权属 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
(5)下列情形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承受方应当依法缴纳契税:
①因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
②因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
③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因素,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
(6)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征收契税 ;
(7)公司增资扩股中,对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或作为出资投入企业的,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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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房屋 典当、 分拆(分割)、 抵押及 出租等行为,土地、房屋权属未发生转移,因此 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
3. 契税计税依据
4. 法定免征契税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2)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3)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 农、林、牧、渔业生产;
(4)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5)法定继承人通过 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6)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5. 临时减免税情形
(1)夫妻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的,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公有制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而采取集资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如属职工首次购买住房,比照公有住房免征契税。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契税。
【考点】土地增值税
1. 征税范围
2. 应纳税额的计算
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增值额 × 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 × 速算扣除系数
增值额=房地产转让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3. 转让新开发房地产的扣除项目
4. 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
(1)纳税人建造 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率 不超过 20%的,予以 免税;超过 20% 的,应按全部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
(2)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率 不超过20%的, 免征土地增值税。
(3)因国家建设需要 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 免征土地增值税。
(4)自 2008 年 11 月 1 日起,对 个人转让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5) 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改制重组(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5.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清算
【考点】城镇土地使用税
1.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征税范围、应纳税额的计算
2.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摘选)
(1)下列用地 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①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 自用的土地。
②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 自用的土地。
③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 自用的土地。
④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⑤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2)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 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 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 50%计税。
3. 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
【考点】耕地占用税
1. 征税范围
(1)为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而占用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
(2) 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 从事非农业建设。
2. 应纳税额的计算
耕地占用税应纳税额= 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平方米)× 适用税率
3. 税收优惠
4. 征收管理
【考点】车船税
1. 车船税的纳税人、征税范围、应纳税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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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 当月起 按月计算:
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 ÷12× 应纳税月份数
2. 免征车船税(VS 船舶吨税税收优惠)
(1) 捕捞、养殖渔船。
(2)军队、武警部队专用的车船。
(3)警用车船。
(4)按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5)使用新能源车船,如 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 燃料电池商用车。
(6)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船舶。
3. 减半征收车船税
对符合标准的 节约能源车船(节约能源乘用车、节约能源商用车), 减半征收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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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电动 乘用车、燃料电池 乘用车—— 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
◆纯电动 商用车、燃料电池 商用车—— 免征车船税。
◆ 节约能源乘用车、 节约能源商用车—— 减半征车船税。
4. 车船税征收管理
【考点】资源税
1. 资源税纳税人
在中国领域和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纳税人。
2. 资源税税目
3. 资源税征税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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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对生产者或者开采者征收,并且于其销售或自用时一次性征收, 批发、零售等环节 不征收资源税; 进口应税资源 不征收资源税。
4. 资源税计税方法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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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热、石灰岩、其他粘土、砂石、矿泉水、天然卤水, 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适用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 未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 从高适用税率。
◆纳税人外购应税产品与自采应税产品混合销售或者混合加工为应税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 准予扣减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
5. 资源税税收优惠
【考点】环境保护税
【考点】烟叶税
【考点】船舶吨税
【考点】印花税
1. 印花税的纳税人
(1)印花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在中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印花税。
(2)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纳税人为证券交易的出让方。
2. 印花税的征税范围、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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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 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所列金额与增值税税款未分开列明的,按照合计金额确定。
◆同一应税凭证载有两个以上税目事项并分别列明金额的,按照各自适用的税目税率分别计算应纳税额;未分别列明金额的, 从高适用税率。
◆同一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中涉及两方以上纳税人,且未列明纳税人各自涉及金额的,以纳税人 平均分摊的应税凭证所列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确定计税依据。
3. 法定免征印花税的凭证
(1)应税凭证的 副本或者抄本。
(2)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为获得馆舍书立的应税凭证。
(3)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书立的应税凭证。
(4)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 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和 农业保险合同。
(5) 无息或者贴息借款合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提供优惠贷款书立的借款合同。
(6)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慈善组织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
(7) 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或者卫生材料书立的买卖合同。
(8)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
4. 临时性减免税优惠(列举)
(1)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2)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3)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4)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5)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5. 印花税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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