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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发布法律援助服务“农民工讨薪”典型案例

  岁末年初是欠薪问题的高发期,也是根治欠薪问题的关键期。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及社会和谐稳定。2023年来,浙江省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发挥法律援助职能作用,结合实施“法律援助市域内100%通办”省政府民生实事项目,深入推进根治欠薪行动,努力维护农民工合法权...
  岁末年初是欠薪问题的高发期,也是根治欠薪问题的关键期。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及社会和谐稳定。2023年来,浙江省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发挥法律援助职能作用,结合实施“法律援助市域内100%通办”省政府民生实事项目,深入推进根治欠薪行动,努力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近日,浙江省司法厅发布了一系列法律援助服务“农民工讨薪”典型案例,进一步发挥以案释法的作用。 退役军人遇“薪”愁 法律援助解“薪”忧   “公司拖欠我近一年的工资,今天终于要回来啦。我本来是要送锦旗的,但律师坚决不收,所以打电话来表示感谢。”退役军人何某打电话给杭州市西湖区法律援助中心致谢。   老家在甘肃的何某,从部队退役后一直在杭从事水电安装工作,至今已有十八个年头。2018年10月,他入职杭州市余杭区某公司,之后公司派其去山东某房产楼盘工地,一干就是四年。作为领班的他,没有想到在楼盘临近收尾时,公司竟然克扣2022年10个月的部分工资。   2023年6月26日上午,何某怀着忐忑的心情,来到居住地附近的西湖区法律援助中心咨询,希望得到帮助,讨回被拖欠的工资。何某表示自己与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只有银行工资流水。西湖区法律援助中心核实何某的情况后,认为其符合法律援助、市域通办等有关条件,开通退役军人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当日指派熟悉涉军法律和政策、擅长办理追索劳动报酬案件的律师承办。   律师拟定承办思路,一边为何某起草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前往余杭区劳动仲裁委提交立案,另一边督促开户银行出具详尽的有打款人详细名称的银行流水以证明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仲裁庭审时,律师依法据理力争,为何某争取权益,该案最终以调解结案。用人单位拖欠的劳动工资在7月31日一次性打入了申请人个人账户。   做好退役军人法律援助服务,是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的一项民生工程。本案中,杭州市西湖区法律援助中心高度重视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工作,在受援人公司注册地、工作地均不在本辖区的情况下,依照相关政策在其咨询时直接告知其市域内予以“通办”,并为其开辟法律援助绿色通道,通过劳动仲裁调解,最大限度的维护了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援助便捷化解老年务工人员欠薪纠纷   郑某年近60岁,系进城务工人员,与江西省抚州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通过劳务派遣在宁波市北仑区某学校从事夜班保安工作,该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形式支付劳动报酬。后因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保,郑某于2023年5月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为由向宁波市北仑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抚州某人力资源公司注册地在浙江省外,但郑某实际工作地在北仑,故本次纠纷应由宁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直接管辖。北仑区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核,认为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以及第五款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规定,考虑到其居住地在北仑,按照“法律援助市域内100%通办”政策,决定开通农民工讨薪绿色通道指派浙江维知律师事务所刘律师承办此案。   刘律师在与受援人进行充分沟通后,了解到该公司一直未按规定给郑某缴纳社保,郑某在工作的最后一个月有持续前往用工单位上班的行为,但是公司不给其安排工作班次且未足额支付工资。刘律师建议郑某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邮寄方式送达公司并保留好相应的证据,向宁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在庭审中双方经举证质证辩论等多项环节,当庭调解未能成功,后该市仲裁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采纳了援助律师提交的代理意见,郑某获得了公司给予经济补偿金、加班费、工资等共计2万余元,为其补缴了2021年9月至2023年3月的社保,郑某对仲裁结果表示满意,双方当事人均表示不向法院起诉。   随着我国老龄人口增加,不少老年人参与社会劳动,实现老有所为。但是,老年务工人员因文化水平有限、经济困难等因素,维护自身就业过程中的合法权益面临诸多挑战。本案中,郑某系老年务工人员,文化水平不高,没有专业人员的帮助难以运用法律手段依法有效进行维权。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依法代理维权,有效维护了老年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是劳动还是外包? 法律援助拨开用工迷雾   梅某、丁某和邵某等6人因被拖欠工资向乐清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乐清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浙江名隽律师事务所林律师承办此案。林律师经了解,该6人是乐清市某房地产项目渠道团队的员工,但未和该房地产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工资通过梅某收到宁波一公司转账后,再分配给其他员工。实际用工和发薪主体不一致,不能确定是和该房地产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外包或业务外包等民事关系。林律师认真梳理受援人在公司的工作情况、该团队的计薪发薪形式和欠薪金额等案件信息,核实核对各项证据后,考虑仲裁主张、证据和程序送达等因素,最终协助受援人确定乐清市某房地产公司为被申请人,提出“各受援人和该房地产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要求支付劳动报酬(包括月薪和提成工资),要求补缴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要求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赔偿金,要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的仲裁方案。   林律师提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虽然存在案外人宁波公司等多家公司代为支付工资的情况,代付工资的公司均是由被申请人安排决定的,故不影响劳动者和实际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代理意见得到了仲裁员的认可并写入了仲裁裁决,最终帮助受援人成功讨回拖欠工资。   本案属于因房地产公司经营困难导致的欠薪和解约案件,该公司将销售运营员工分为销售岗和渠道岗,其中销售员工由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渠道员工由案外公司发放工资,该公司和案外公司均没有给渠道员工缴纳社保。渠道员工是否属于劳动关系是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林律师通过多次约见受援人,经询问讨论,提出“由指定案外人公司支付工资,该指定行为是该房地产公司对用工员工的管理行为之一”的代理观点,得到了仲裁庭的支持,有效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市域通办便群众 法律援助得民心   赵某系南太湖新区某水洗厂农民工,双方约定工资每个月7500元。但自2022年7月29日起,水洗厂老板徐某一直拒付工资。2023年2月,赵某前来湖州市吴兴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审查后认为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同时根据“法律援助市域内100%通办”的政策,受理申请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指派浙江智仁(湖州)律师事务所沈律师办理。   援助律师在接受指派后,及时与受援人沟通,确认事实和诉求。由于本案有微信电子回单的实名信息,可以确认劳务关系,但是对于劳务费难以举证。部分劳务系原告向第三人提供,但约定由被告支付劳务费,更加难以举证。在与受援人沟通了代理方案后,援助律师在受援人的同意下积极参与南太湖新区法院组织的调解并达成协议,被告徐某在扣除损失后,应支付赵某1.76万元。后被告徐某未能按时履行协议,援助律师帮助代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多次致电被告催讨,被告徐某最终全部履行完毕。为加强市域内通办案件质量,吴兴区法援中心对受援人进行回访,受援人赵某表示援助律师很负责,办理过程很满意。   本案符合“法律援助市域内100%通办”政策条件,方便受援人同时减轻了诉讼成本,提高了维权效率,提升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本案属于比较常见的劳务合同纠纷,没有劳务合同很难证明工作量和劳务费,调解成为了较好的解决方案。援助律师与受援人沟通、提出维权思路,双方形成了良好的信任关系,为案件顺畅办理提供了良好的基础。 法律援助伸援手 全力解决讨薪难   2022年期间,郭某某等5名外来务工人员在南浔某足浴店从事技师工作,后该足浴店因经营不善关门停业,拖欠郭某某等5人三个月工资。足浴店经营者卢某某出具了欠条后,分文未付离开了南浔,失去了音讯。多方寻找未果后,郭某某等人到湖州市南浔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郭某某等五人符合免于核查经济困难状况的条件,且郭某某等5人证据充分,南浔区法律援助中心立即受理了郭某某等5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并指派浙江浔溪律师事务所归律师、王律师承办该案。   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联系受援人前来律所办理了委托手续、告知权利义务等事项,并当场制作起诉材料,一并让受援人签署,确保受援人“最多跑一次”。随后,援助律师向南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证据充分,解决本案的关键需联系上卢某某并令其主动履行。多方寻求联系方式无果后,偶然间卢某某通过了援助律师的微信好友申请,但仍一直没有回音。幸好在一周后的某天夜晚,援助律师拨通了卢某某的微信电话,长时间劝说后,卢某某同意边打工边还款,最终双方在法院达成了分期付款的调解书。   本案是一起常见的外来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案件,符合法律援助免于核查经济困难状况的条件。本案中南浔区某足浴店及经营者卢某某名下已无财产,解决本案的关键在于能够让卢某某主动履行,援助律师通过多种方式积极主动联系卢某某,最终与卢某某达成了分期付款协议,促成卢某某尽早尽力履行完毕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本案的办理体现了法律援助律师的负责和温情,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违法辞退维权难 厘清关系终获赔   孙某是在安吉某建设公司从事沥青摊铺工作的农民工。2022年2月,该公司经理告知孙某其因末尾淘汰制被公司辞退,且公司尚欠其上年度奖金及部分工资并未发放。离职后,孙某又突然发现公司已于2021年开始便将自己的社保挂靠至其他公司,工资流水记录中也载明工资由被挂靠公司发放,其本人真实入职的公司已不承认与其具有劳动关系。维权无门的孙某至安吉县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县法律援助中心立即受理孙某法律援助申请,并指派浙江求直律师事务所闫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闫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与孙某联系,就案件的详细情况进行交谈,了解其诉求。同时,闫律师通过调取两家公司的企业信用报告及公司缴纳社保人员名单发现,两家公司存在人员等混同,系关联公司。搜集相关证据后,闫律师为孙某依法提起劳动仲裁。经安吉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依法裁定确认该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等12万余元。农民工孙某将写有“正义的使者 法律的代言人”的锦旗送到闫律师手中,以表达自己的感激之情。   本案是实践中常见的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虽然孙某的工资支付与社保关系表面上看与挂靠公司有关,但这并不必然推论出孙某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在本案中,援助律师从用人单位与挂靠公司关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入手,证明劳动者一直在入职的公司工作直至被辞退,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法律援助工作的价值作用。 市域通办惠民生 快捷调解解民忧   2022年8月,胡某等3人经人介绍进入绍兴市越城区某建设项目水电班组从事水电安装工作。水电部分工程完工后,包工头朱某未及时向3人支付工资。经多次催讨,朱某于2023年2月19日分别向3人出具欠条确认尚欠工资合计65880元,并承诺于同年3月前全部结清。但到了2023年4月初,朱某仍未支付所欠工资。胡某3人向越城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区法律援助中心审查后认为系农民工讨薪类案件,根据诉讼管辖需由包工头朱某户籍地的诸暨市办理法律援助,而按照2023年浙江省政府民生实事项目“法律援助市域内100%通办”政策,当场受理了法律援助申请。   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向胡某等3人当面详细了解案情并办理了委托手续,又向公安机关调取朱某的户籍信息,确认了朱某的住所地位于诸暨市。援助律师随后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正式递交了书面起诉材料。2023年5月10日,经诸暨市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诉前调解,胡某3人与包工头朱某最终就欠款数额及还款方式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当天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此后由诸暨市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对所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书作出了司法确认,至此结案。   本案系典型的农民工讨薪案件,工资欠条已能清晰反映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法律援助市域内100%通办”政策为当事人解决了异地申请问题。起诉时胡某3人已分别去往不同地点工作,也不符合“连续居住满一年”的要求,无法直接让越城区人民法院以“原告所在地”为由进行管辖。而被告户籍又处于诸暨市,胡某3人本来需要前往诸暨市人民法院所在地的诸暨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市域通办政策的全面实施,由越城区直接受理,使胡某3人少跑“冤枉路”,快速便捷办理了法律援助申请,并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了法律援助便民利民的成效。 “市域通办”好 就近解“薪恼”   裴某等8位农民工目前在永康市工作,之前曾受雇于东阳市某建设公司从事粉刷批灰工作,完工后迟迟未拿到劳务费。2023年7月,裴某等8人向永康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该中心经审查认为该事件为群体性讨薪纠纷,虽然某建设公司位于东阳市,裴某等8人系外来务工人员现在永康市居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四十二条相关规定及浙江省“法律援助市域内100%通办”政策要求,于是该中心指派浙江华溪律师事务所周律师办理。   接受指派后,援助律师与8名受援人联系了解案情,并通过受援人的带班组长陈某获得受援人与东阳市某建设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援助律师整理好相关证据材料,撰写起诉状向法院申请立案。在人民法院组织的调解过程中,东阳市某建设公司以房子验收后才能制作工资清单为由拒不支付。援助律师向东阳市某建设公司讲清了作为劳务合同的签订主体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需承担的法律后果。最终,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法院作出调解书予以司法确认,东阳市某建设公司于8月31日支付8名受援人全部劳务费共计14万余元,案件圆满结案。   本案是典型的外来务工人员群体性讨薪案件。永康市法律援助中心本着为民、便民的服务宗旨,落实“法律援助市域内100%通办”政策,有效解决部分居住地、劳动场所不固定的群众申请法律援助“多次跑、来回跑”的现象,满足了群众对法律援助“就近办理、快速办结”的需求,实现了法律援助申请由“最多跑一次”向“就近跑一次”的转变,有效减轻了群众的维权成本。 市域内通办助力讨薪 法援便捷利民暖人心   杨某经封某介绍从甘肃老家来到衢州,为姜某和毛某共同承包的工地做水电安装工作,完工后,其二人共欠杨某工资14000余元,后杨某多次催讨未果。无奈之下杨某在回老家前向衢州市柯城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经柯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审查,认为本案系农民工讨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进城务工人员”之规定,因两被告是江山人,该案管辖权在江山市人民法院。柯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根据“法律援助市域内100%通办”惠民政策,当即受理并指派浙江嘉耀律师事务所王律师为杨某提供法律援助。   王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与杨某约见面谈,详细了解案情,针对结算单存在的瑕疵问题,指导杨某通过微信截图等方式补充证据,并向江山市人民法院申请立案。在诉前调解阶段,王律师积极与法院调解员沟通案情,又联系介绍人封某居中说和,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了还款期限和逾期支付违约责任,在法院的主持下,制作、送达民事调解书结案。   本案是典型的农民工讨薪案件,案情并不复杂,但如何便捷高效地解决杨某的讨薪问题,却存在程序和管辖法院方面的难题。杨某本需到江山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所幸“法律援助市域内100%通办”政策有效解决了这一问题,杨某可以直接在柯城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由援助律师在江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援助市域内100%通办”政策为杨某讨薪提供了便捷服务,充分体现了法律援助的便民利民特色,温暖了每一位漂泊在外辛苦打工的农民工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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